通知證監基金字[2005]101號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為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募集申請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和質量,促進基金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證監基金字[2003]13號)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請審核程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中國證監會受理基金募集申請后,根據擬募集基金的有關具
體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基金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對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的基金募集申請,評審專家重點就基金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評審,獨立發表評審意見,供中國證監會參考。二、行為規范、投資研究能力強、市場評價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請,不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基金管理公司設立、運作未滿一年的;(二)基金產品設計有較大創新的;(三)基金產品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需要參考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意見的;(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應當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的其他情形。三、基金產品設計有較大創新的,中國證監會優先安排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和申報材料審核等工作。基金產品有重大創新的,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復制、模仿。四、基金募集申請經審核發現存在基金設計方案粗糙、投資操作思路不清或風險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根據《程序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責令提交基金募集申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的,還應當根據修改后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重新評審。五、修改后重新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的基金募集申請,仍存在上述問題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并根據其具體情況采取有關行政監管措施。六、為基金募集申請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對相關材料和事實進行核查和驗證,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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