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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財經觀察:注資券商不改現狀無異飲鴆止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14:57 《全球財經觀察》

  行政決定用財政注資或中央銀行再貸款來填補券商財務窟窿的不規范之處在于,中央銀行只有在金融系統出現系統風險時才應實施它的“最后貸款人”的職能

  我們認為,近日中央匯金公司對銀河證券的注資之舉是“飲鴆止渴”的做法,無益于從根本上改變國有券商的糟糕現狀。

  6月15日,中央匯金投資責任有限公司證實,經過國務院批準,匯金公司擬出資對銀河證券進行重組,且目前第一步數十億資金已經到位。此次匯金公司重組銀河證券,采取的仍是“匯金模式”,與注資國有銀行模式相同。這是繼13日央行宣布對申銀萬國和華安兩家證券公司提供再貸款支持之后,國家又一次重拳出擊,試圖挽救瀕危大型券商。

  以國有銀行改制的思路來改革證券行業是很危險的。與作為國家基本金融機構、關乎國家基本金融安全的國有商業銀行不同,股市投資資金與銀行存款之于國家金融安全的意義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其生死存亡并不關乎最基本的公眾利益,動用全體納稅人的錢去挽救一家經營不善的券商——無論這家券商具有怎樣的所有權背景——有違基本的市場倫理。事實上,這種讓企業把財政或者央行當成自己提款機的做法不但無法使股市真正走向健康,反而更會由此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央行可以救濟商業銀行,但不能救濟證券機構,這正是日本大藏省垮臺留下來的慘重教訓。

  這種以財政注資或中央銀行再貸款來填補券商財務窟窿另一不規范之處在于,動用財政支出需受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控制,中央銀行也只有在金融系統出現系統風險時才應實施它的“最后貸款人”的職能。政府單方面是無權界定證券公司行業虧損是否出現“系統性風險”的。

  這種政府“埋單”的辦法雖然能夠體現出中央政府對資本市場和中國證券業發展的高度重視,國家欲使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健康的情急之心也表露無遺,但是,我們認為,從長遠看,中央匯金公司此舉不但無益于為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營造穩定的市場環境,無益于恢復投資者對中國證券市場的信心,反而會使政府自身的信譽受到損傷,甚至引起社會信用體系的整體動搖。

  作為日本經濟受挫的一個重大原因之一,日本的“證券行政”也為我們提供了前車之鑒。1975年,因為大藏省不顧激烈的反對意見,對證券業實行了執照審批的做法,沒有采取單純的登記備案方式,所以不得不背上沉重包袱,為經營不善的券商和信托投資公司提供救助,結果導致金融機關問題叢生、效率低下以及制度性腐敗。

  對于銀河證券本身來講,這種直接注資的方式是否能夠真正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也值得懷疑。

  銀河證券是中央直屬金融企業,銀河證券是我國惟一一家大型國有獨資證券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冊資本45億元。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公布的2004年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排名中,銀河證券名列股票基金交易總金額和股票主承銷金額榜首。但“總資產”、“凈資產”、“凈資本”等都未能進入前20名。銀河證券是中央鐵腕整治信托公司的產物,由眾多被取締的信托公司以及國有商業銀行下屬的證券營業部組成。公司管理難度極大,遺留問題多,矛盾沖突多,資金缺口大。并且,坊間也有對銀河證券坐莊東風汽車(600006)的種種質疑。

  在此情況下,涉嫌違規操作、經營不善導致公司出現重大危機的相關責任人非但沒有被追究責任——事實上我們也沒有看到有關部門做出這方面的努力,反而在推進股改重組的名義之下對其進行巨額注資,難免使人心生疑慮:在券商出現全行業危機,部分證券公司出現巨額虧損以及財務黑洞,然而相關責任人卻仍然官居高位。在券商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所有制結構沒有得到根本改善的現實下,這筆注資是否真正能夠成為回春妙藥?我們對此同樣深表疑慮。

  我們認為,根本的解決之道恐怕還在于,將券商推向市場,制定準入規則向市場尋求買家,吸引各類投資者參與券商的重組。在推進國有金融企業改革的過程之中,不但靚女要嫁,丑女也要嫁。對于銀河證券來說,其價值主要體現為其牌照資源、網絡資源和客戶資源等。在通過這些價值吸引買家的同時,政府要做的,則是承擔起自己真正應該承擔的責任。

  政府理應承擔的承諾和責任在于,首先,應該追究違規操作導致券商出現重大虧損、使國有資產出現負值的相關責任人,加強執法力度,還市場一份公道,還證券市場一個規范的法治環境;其次,對于眾多因公司經營不善而承受損失的國有券商的職工們,政府應當承擔起社會保障和基本福利責任;再者,對于投資者的保證金,政府應設法以一定比例加以歸還。畢竟,這關系到一個廣泛人群的利益。嚴格執法是政府執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職責所系;保障國有企業職工的福利,更是國家及其財政義不容辭的義務;而對保證金的適度償付,才是央行再貸款最可能發揮作用的地方。

  對于證券公司,政府應當聘請權威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券商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后向社會尋找合適的戰略投資者。政府唯一的責任是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如果政府履行了上述所有職責仍沒有市場主體為之買單,只有最后一條出路——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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