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成都市錦江區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對成都一家證券公司下屬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唐某、閔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6年。
據了解,從2001年至去年,唐、閔二人利用自己掌握客戶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的職務便利,擅自挪用客戶資金高達120余萬元,其中大部分借給他人使用。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原系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一營業部的大戶管理員。2001年9月,唐某的朋友楊某因做生意需要錢,向唐提出借錢。唐答應了此事,因為他掌握著客戶的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取款極為方便。從2002年8月至去年3月期間,唐多次以代客戶取款的名義,從他管理的7個私人資金賬戶中總共取款77萬余元。唐將這些款項借給楊。
去年,唐挪用客戶資金的違法行為進入司法機關的視線。唐最終落入法網。和唐一起落網的還有閔某。錦江區法院查實,2001年10月和2002年4月,閔某擔任某證券公司一營業部經理助理,同樣掌握著客戶的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閔先后兩次以代客戶取款的名義,從自己管理的私人資金賬戶中取款6萬余元。
另外,二人還曾合作作案: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期間,閔某提供自己所管理的私人資金賬戶的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由唐某以代客戶取款的名義從中多次取款9萬元。閔某也以同樣的方法,從唐提供的私人資金賬戶中多次取款共計30余萬元。二人取出的這些款項都借給了楊某使用。
錦江區法院審理認為,唐某、閔某身為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數額巨大且大部分未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錦法本報記者黃慶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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