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安徽飛彩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替第一大股東飛彩集團償還到期銀行債務共計1.3億(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6.6%),對上述重大關聯交易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及時刊登臨時公告。2004年3月,該公司刊登了向大股東飛彩集團采購原材料的關聯交易公告,后由于公司主要產品銷量下降,導致飛彩集團提供給公司的原材料貨款少于公司預付的貨款,截止2004年底形成資金占用1.12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4.3%),對上述關聯交易的重大變化公司未及時公告。自2005年1月份起,在2
003年年報中占主營業務收入93.94%、占主營業務利潤88.47%的農用運輸車制造與銷售業務基本停止,公司對上述生產經營情況發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05年2月19日才刊登有關公告。
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1、2.2、10.2.5、10.2.11、11.7.2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洪理芳、袁安之、曹明生、彭斌、李光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3、3.1.4條的規定。鑒于公司和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及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6.2、16.3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公司及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洪理芳、袁安之、曹明生、彭斌、李光偉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懲戒,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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