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商學院沈陽
隨著證券市場近幾年的不斷調整及一些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逐漸暴露,市場上的殼公司數量越來越多。有資料統計,目前A股市場一元股多達86只,其中8只個股更在一元以下。若算上目前暫停上市的公司,一元股、仙股總數已達到上市公司數量的7%左右,這還不包括前兩年陸續到三板掛牌的數十家退市公司。
數量龐大的殼公司群體意味著更多的投資者“套牢”其中,市場通過進一步加強監管來保護投資者的應有利益成為當務之急。然而,目前的情況顯示,與一般上市公司相比,對殼公司的監管仍顯不足,而相關制度也有尚待完善之處。
首先,殼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還須進一步規范,特別是對進入了“特別程序”的公司來講更應該如此。無論是暫停上市公司還是已退市公司,按規定都應切實履行作為一家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讓中小投資者獲得充分的知情權。去年3月初開始正式實施的《關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后續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應當保證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保證公眾投資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權。然而據了解,很多退市甚至剛剛暫停上市的公司并非如此,經營和重組進展情況往往不能及時披露。
其次,應加大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的力度。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不斷惡化,并一步步淪為“殼公司”,與某些高管惡意操縱公司、侵害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密切相關。但自實行退市機制以來,暫停以及退市公司高管被追究刑事、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案件卻非常鮮見。在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下,法院對證券監管的司法監督在制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同年年底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通知和規定雖較以往在訴訟方式的處理上有了進一步突破,但主要針對的是證券欺詐類型的民事賠償案件,對于其它原因引致的股東權益受損問題,執法機構顯得無能為力。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由于相關法律的欠缺,或沒有實際操作上的配套,使投資者權益保護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此外,對一些實在無可救藥的公司應適時引入破產制度。據了解,目前證券市場上的殼公司雖多,但真正實施破產的案例還沒有出現。除了多年來殼公司重組所具有的“中國特色”外,更主要的原因,還是破產法律的缺失。在即將于今年6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難產十年之久的新《破產法》有望上會三審,并有可能獲得通過。由此,殼公司破產上的法律障礙有望消除。而作為公眾公司,殼公司的破產問題又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需要相關操作細則的完善。
總的來看,近些年隨著“殼重組”難度的加大及市場關注度的轉移,殼公司的邊緣化特征日漸明顯,而這也對相關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此,去年3月管理層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對未依法忠實履行職務、未依照《指導意見》履行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義務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嚴格審查有誠信污點記錄的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市場準入條件等規定,已經表明相關問題引起了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只要進一步加快實體法律制度特別是對被暫停及終止上市公司原股東權利保護制度的構建,完善證券訴訟程序法律制度的設計,投資者權益將會得到更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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