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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包銷新股應設鎖定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6日 08:47 中國證券報

  湖北廣文

  由于投資者信心受挫等原因的影響,部分在新股申購中中簽的投資者最后放棄了繳款,而這些被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最后就成了承銷商包銷的股票。

  應該說,讓承銷商來包銷投資者放棄認購的股份是正常的舉措,但不正常的是,對于
承銷商所包銷的股份允許其在上市當時即可流通,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妥的。畢竟,這些新股是由承銷商保薦上市的,因此,作為承銷商來說,理應對自己所保薦的股票充滿信心,而這種信心最直觀的表現就是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反,如果在上市首日,承銷商便把自己包銷的股票給拋售了,這又怎么能體現承銷商對自己保薦上市股票的信心呢?因此,從持股的時間來看,承銷商對自己保薦上市的新股的信心,甚至還不如那些參加詢價投標的詢價機構。因為這些詢價機構所配售的新股還有三個月的鎖定期,相反,承銷商包銷的股票反倒沒有了鎖定期。因此,這是彼此承擔責任與義務的顛倒,對于詢價機構來說,也是明顯不公平的。更何況,有的承銷商所包銷的數量還遠遠超出了單個詢價機構所配售的新股數量。因此,這承銷商包銷的股票更應該設定一個鎖定期才行,或者就視同詢價機構所配售的新股來對待,一同鎖定三個月。

  而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有兩點。之一,有利于新股的穩定上市。由于承銷商包銷的新股在數量上并不是一個小數,因此,將其鎖定起來,可以減少新股在上市首日的集中拋壓,有利于新股的平穩著陸。如5月31日上市的某公司,在上市首日僅較發行價上漲2.79%,并于次日跌破發行價,這就與該股上市首日即遭到承銷商所包銷的201.45萬股股票的拋壓有關。之二,也是更加重要的一點是,設立鎖定期有利于承銷商來認真履行保薦職責,特別是在發行價格的確定時能慎重對待,進而切實對投資者負責。由于新股上市首日破發的個股畢竟不多,這就使得承銷商在新股上市的首日拋售包銷的股票,往往總是有利可圖。也正因如此,承銷商在對發行價格的確定上顯然不會來嚴格替投資者把關。相反,如果設立了鎖定期,承銷商不能在上市當日拋售股票,那么,一旦“破發”,承銷商所包銷的新股就面臨著套牢的命運。為了避免或減少這種現象的出現,承銷商自然就會在發行價格的確定問題上與發行人斤斤計較,從而對發行價格從嚴把關。而這種對發行價格的嚴格把關,顯然是有利于維護流通股股東利益的,是承銷商盡職盡責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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