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陳悅
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過程中,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無疑是整個方案最終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設立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的程序,其核心意義在于獨立董事在整個公司試點過程中能夠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獨立董事在投票過程中擔當起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間橋梁作用,目的就是要保證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公平與獨立,從而達到防止試點公司出現損害中
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出現。
從幾家試點公司的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的報告書比較來看,基本程序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在關鍵程序上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其中比較重要的程序之一委托投票股東提交文件送達后的簽收方就存在差別。有的試點公司委托投票的股東提交文件將由律師事務所簽收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并由律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則對提交文件進行審核及見證。經確認有效的授權委托結果將提交全體征集人,并由征集人提交公司董事會。也有試點公司的征集投票權將由公司證券投資辦簽收授權委托書及其相關文件,并轉交給征集人。以上兩種方案的區別在于,一種程序是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簽收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另一種程序則是由試點公司的證券投資辦負責簽收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簽收完全與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斷開,其過程顯得更具法律保障,而由上市公司的證券投資辦來接受委托投票股東提交的文件,從程序上而言顯然沒有聘請專門的律師事務所來得完善。
筆者認為,在改革試點過程中,一些重要的程序有必要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應統一制定規則來確定委托投票股東文件送達的接受方。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簽收投票股東送達的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由于與非流通股股東完全分離,其過程的公平性及嚴肅性是最高的。
試點公司的改革方案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但是在一些關鍵的投票審核程序細節中不應該存在不同的模式,要制定統一的接收及簽收方。隨著試點的推進,改革試點中一些重要的程序設置越來越需要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嚴格的規則約束是為了讓所有的試點公司都能在方案的解決過程中更具公平合理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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