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浩民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邢成
完善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一直是近年來信托業監管工作的主線。此次信托業大規模的年報集中披露,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機會了解、分析信托公司的股權結構、組織結構等信息。
形近難神似更難
通過對按中國銀監會要求披露的33家信托公司年報摘要的統計,我們發現:全部33家信托公司,均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架構。除甘肅信托、吉林信托、湖南信托等3家公司總經理由董事長兼任,江蘇國投、興泰信托等2家總經理暫時空缺,西藏信托相關信息披露不明外,其余27家信托公司均實現了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分設。此外,80%以上的信托公司不同形式的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薪酬管理委員會。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這些機構從形式上已經建立,但能否真正有效運行恐怕還是一個問題。就以董事會下屬的專業委員會運行情況為例,某公司在年報中坦陳:經公司董事會批準成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于人選未落實,故尚未履行職責,2005年將落實“三個委員會”人選。
從各信托公司披露的部門設置狀況來看,差異性或隨意性較大。首先是數量的差異性。部門設置最多的達24個,最少的只有6個,相差四倍;其次是名稱的差異性。行使相同的職能,卻名稱各異,一定程度給投資者和監管部門造成識別和操作上的模糊;第三是合規程度的差異性。個別信托公司與監管部門要求的關于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要做到部門分開、人員分開、高管分開的要求明顯不符。
股權結構有待多元化
根據銀監會《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定義,持有一家信托公司10%以上(含)股份(或出資比例,下同)的股東,即為該公司的大股東。33家信托公司,除西藏信托未在年報摘要中披露具體的股東及持股比例的信息之外,其余32家均對此進行了披露。通過對這32家公司的統計發現,信托公司股東分散化程度較低。
從下圖可以看出,持股10%以上的股東數在2家(含)以內的有21家,占比達到66%。股權最為分散的2家,一是大連華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東總數16家,沒有一家持股超過10%。其股東中,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興業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中國華錄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英大信托、清華科技園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良運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持股比例都在9.18%左右;一是青島海協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它有6家股東,每家持股均過10%,第一大股東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剛過21%。
從下表可進一步看出,有20家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0%,占樣本總數的62.5%。其中有9家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90%,最高的達99.26%。這些公司基本上是以大型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或地方政府出資為背景。
大樹底下好乘涼
客觀上得承認,這種股權高度集中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信托公司業務的發展,特別是在信托公司經過重新登記不久,僅憑其自身信譽開拓業務非常困難,往往要借集團公司的品牌效應。對此,大多數信托公司并不諱言,甚至將其列為推動公司業務發展的重要有利因素。
例如,中信信托就將“發揮中信公司的品牌效應和中信控股公司的協同效應”作為自己的經營特色。平安信托將“控股股東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擁有良好的社會品牌形象和強大的綜合銷售能力,能夠為客戶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金融產品”,視為自身發展的有力支撐。中海信托一方面滿足其大股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因跨越式發展所帶來的金融服務需求,另一方面又憑借其大股東背景,開拓了能源交通行業的一些優質客戶。
最新的一個作為集團優勢的典型案例,便是前不久公布的外貿信托與母公司合作的2005年以來最大的項目——凱辰廣場貸款項目,融資額達6億,中化集團提供擔保,并承諾做市商的流動性安排,母公司將所有的風險都攬在身上。
同樣,“大樹底下好乘涼”的效應,在地方性的信托公司身上同樣應驗。比如說,合肥興泰信托在年報中表示:“作為地方性的金融企業,興泰信托自成立起就受到合肥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熟知地方經濟發展特點,掌握地方經濟發展動態,有助于公司拓展各類業務。合肥市人民政府在‘關于進一步加快地方金融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合政【2004】133號)中指出要積極推動和壯大興泰信托。”
大股東通過把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做大做強,一方面使得所持股份不斷增值,同時也為社會創造了價值。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股權結構高度集中、股東之間缺乏有效制約的情況下,很難避免少數信托公司的大股東利用違規成本不高的便利,專注于如何侵占信托公司的利益,掏空信托公司!暗侣∈录敝杏捎诖蠊蓶|財務狀況惡化給信托公司帶來的諸多負面影響,便是前車之鑒。對此,應當防患于未然。
規范引導強化監督
上述信息表明,信托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化征程依舊漫長。因此,進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引導,是促進信托行業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綜合多方面的意見,我們認為,當前至少應強化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其一,鼓勵信托公司實現股權多元化,特別是引進國內外著名的合格戰略投資者,建立股權制衡機制。從年報中,我們高興地看到,一些信托公司已將其列入最近一兩年的戰略規劃。如:江蘇國投表示,其大股東國信集團已同意公司引進境內外合格戰略投資者;中泰信托要在2年內力爭完成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的戰略任務;上國投也表示將逐步引入國內外著名的合格戰略投資者,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其二,加快信托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設進程。據對年報信息的統計,設立獨立董事的信托公司只有5家,即:華寶信托、國民信托、天津信托、百瑞信托、中融信托,僅占披露年報公司總數的一成半。不過,銀監會在草擬中的《信托投資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已明確:“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相信這一工作在今年將有大的進展。
其三,加大有關大股東信息的披露量。比如詳細披露大股東股權結構、經營歷史和財務狀況,以及大股東經營和財務狀況的重大變動信息等。這樣有利于規范大股東行為,增強市場對大股東潛在行為動機的判斷能力,維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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