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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年報回頭看系列之二 信托發展面臨四大障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3日 07:56 中國證券報

  記者浩民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 邢成

  根據中國銀監會《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在其年報中,要對影響本公司業務發展的有利因素、不利因素進行分析。研讀33家信托公司年報,對有利因素的分析匯總起來共涉及24個方面。90%以上的公司集中認為:資產管理和專業理財旺盛的市場需求;信托所特有的財產隔離等制度優勢;信托產品巨大的創新空間;信托公司
專業高效的工作團隊等四方面是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主要有利因素。

  而對于自身業務發展面臨的不利因素,33家信托公司在年報中的敘述共涉及28項內容,通過對這28項內容的歸納,我們發現,當前制約信托公司發展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見表):信托知識普及程度不高,投資者對信托產品的認知度不足,市場尚待進一步培育;市場競爭環境日益激烈,信托公司的傳統業務正面臨著被其他金融機構侵蝕的危險;相關法規制度配套不夠,政策扶持力度不夠;個別信托公司的違規行為給全行業造成負面影響。

  另外,我們注意到,有4家信托公司明確提及,由于證券市場持續低迷,影響了公司自營證券及委托理財的投資收益水平和業務開展。

  信托理念尚待普及

  首先看“社會公眾對信托的認識和接受程度不夠”這一制約因素。正是受這一因素的制約,信托市場巨大的潛在需求要轉化為現實需求還需要有一個過程。

  應該說,經過重新登記后的信托公司,無論是資產質量還是經營范圍都和以往有著顯著的不同。但受習慣性思維和認知程度滯后的影響,信托公司和信托產品還不能像其他金融機構及其產品一樣被廣大投資者所了解和接受,因此,有必要進行大力的宣傳和普及。而目前開展的信托信息披露無疑是很好的宣傳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這一不利因素認同程度較高的,多是地處中西部地區的信托公司。可見,信托觀念的深入與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是正相關的。例如,吉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年報中指出,由于吉林省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與經濟發達地區差距較大,社會對信托業認識不足,公司在開展新業務時受到客觀環境的制約,創新產品得不到及時推廣。合肥興泰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安徽省及合肥市經濟還不夠發達,優質企業還不夠多,信托業務的開發缺乏一定的市場基礎與創新根基。

  市場競爭白熱化

  就在社會公眾對信托產品認知程度不高的同時,歷經五次清理整頓后的中國信托業正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

  這種競爭壓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探索理財業務,集合類資金信托業務目前面臨著銀行業人民幣理財、證券業集合理財、保險業投資連結險以及基金業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多種理財產品的激烈競爭。而且這種競爭正趨于白熱化,導致信托公司手段多樣、領域多元的優勢逐漸被弱化。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承諾的逐步兌現,一些國際知名的金融機構正搶灘中國。外資金融機構大多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其業務早已涉足銀行、證券、保險及信托投資等眾多領域,它們依托雄厚的資本實力和高素質的復合型金融人才,在信息、服務和融資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先決條件和優勢,構成了信托公司強有力的競爭對手。

  而在信托公司看來,這種競爭壓力更多的來自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目前,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以各種形式經營的理財業務,從本質上講都是法律賦予信托的業務。傳統的信托業務正面臨著被其他金融機構侵蝕的危險。而且,與銀、證、保等機構寬松的政策法律環境相比,信托公司在同類業務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正如吉林信托在年報中分析指出的,信托公司在異地經營尚未完全解凍的情況下,仍然面臨著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從理論上說,充分競爭的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市場,只有逐步和有條件地放開設立分支機構、異地經營等方面的限制,創造充分公平競爭的大環境,讓信托投資公司與其他各類金融機構之間、信托投資公司之間自由競爭,與開展信托和理財業務的其他各類金融機構接受統一的監管規則,才能達到有效配置資源的效果,才能形成最佳的信托業競爭格局。

  呼喚政策松綁

  因此,完善相關法規制度配套、加大對信托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讓信托業發展獲得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所得到的政策扶持,就成為絕大多數信托公司的呼聲。根據對年報內容的分析,信托公司感到的政策障礙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些配套法規包括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稅收制度、工商登記、行業標準等尚未出臺,信托業務運作面臨政策和法律風險;——信托業務受到政策歧視較多,使之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如不得突破200份合同限制、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等;

  ——信托產品交易市場尚未成熟,產品流動性差,影響了信托產品的創新、升級;——部分基層監管部門對信托業的監管表現為抑制性政策的行政監管,方法簡單,監管標準不一,導致不同地區的信托公司苦樂不均,不利于信托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監管部門對信托投資公司分別按資本總額、自有資產總額和受托管理資產總額征收監管費,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成本。

  城門失火池魚遭殃

  在承認信托公司所面臨的政策環境相對嚴峻的同時,也必須看到,總體偏嚴的監管政策也與部分公司的不規范行為有關。

  有6家信托公司在年報中明確指出,由于個別信托公司因違規經營被停業整頓,給蓬勃發展中的信托業帶來了信任危機。比如,新疆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坦承:“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停業整頓,使地處同一區域的本公司遇到了很大困難”。

  的確,規范與發展,一直是困擾金融監管當局的兩難選擇。不過,正如前中國證監會主席劉鴻儒日前在談及信托業時所指出的,“沒有發展,才是信托業最大的風險”。我們認為,在現有條件下,盡快推行分類監管,為部分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松綁”,應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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