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記者:什么樣的公司能夠成為第二批試點公司?
發言人: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資本市場運行機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終都要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為實現這一目標,第二批改革試點的公司選擇要具有比較廣泛的代表性。因此,我們在公司規模、行業分布、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公司基本條件方面,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原則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備成為試點公司的基礎條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況和歷
史遺留問題的公司,只要能夠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場穩定和發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達參加改革試點的意愿。但是,為了保障第二批試點規范有序地推進,正在被證監會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公司不得成為試點公司。
記者:第二批試點公司的改革方案是否還會復制首批試點公司的模式?
發言人:按照“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改革模式,改革試點期間仍須遵循《通知》確定的基本原則、程序和要求,這方面不會有原則性的調整。至于每家公司改革方案的具體模式,需要試點公司在改革實踐中創造和發展。
總體上說,由于上市公司的情況千差萬別,客觀上存在適應各類公司不同情況的多種方案選擇。首批試點公司的改革方案雖然對于后續的試點公司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但并不意味著后續試點公司一定要復制已有模式。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推廣價值,我們鼓勵在改革實踐中進行多種方案模式的創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提出的試點方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維護市場穩定,并且能夠得到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和技術系統的支持,都可以付諸改革實踐。
記者:試點公司的保薦機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發言人: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中的保薦機構,是上市公司改革方案設計的重要咨詢機構,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的協調機構,也是對公司改革相關事項承擔盡職調查義務的中介機構,保薦機構的工作能力和質量對于改革成效至關重要。因此,證監會《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試點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內控完善、運作規范、保薦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薦機構。為方便上市公司進行選擇,由證券業協會公布可選保薦機構名單。為使保薦機構客觀公正地履行保薦職責,保薦機構與其保薦的試點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得存在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關聯關系,并需對可能出現的失職、背信和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記者:第二批試點中,如何使公司改革方案的制定具備更加廣泛的股東基礎?
發言人:從首批試點公司的實踐經驗看,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是市場化協商機制的具體體現,也是公司改革方案具備廣泛股東基礎的基本保障。由于從發布公告進行改革試點至董事會召開前,是市場預期形成和價格發現的最重要階段,也是避免方案不確定性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最佳時機,我們要求試點上市公司在這一時段安排充分時間,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征集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制定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布改革方案后,如果提案股東要求調整改革方案,須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有關規定辦理。
記者:第二批試點如何體現證監會和國資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要求?
發言人:證監會和國資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整個試點階段的綜合性指導文件,不僅適用于第二批試點工作,也適用于首批試點工作。《意見》在落實國務院《若干意見》的整體框架下,進一步闡述了股權分置改革的重要意義,表明了監管機構推進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政策導向,指出了試點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和著眼點,強調了相關市場主體規范運作的責任和要求。《意見》的發布不僅有利于進一步統一認識、凝聚力量,繼續做好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也為下一步出臺相關政策、做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安排指出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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