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三一重工喝彩
近日,三一重工順從流通股的意愿,對原來的方案進行修改,雖然給流通股股東增加的股份并不多,但還是值得投資者喝彩的。我感到,比起其它三家公司,對原來的方案動不得的傲慢態度,三一重工更加可親。同時,修改了小小一點點,表現的是尊重、可以談判妥協姿態。這樣的同流通股對等、協商,讓步,是解決股權分置中值得提倡的。另外,我對三
一重工大股東自我加壓,提高出售股份的門檻特別欣賞。要知道,三一重工現在的股價也只不過是19元多。倘若經過對流通股的送股、送錢,股價會除權下降。而大股東現在對二年后作出低于19元不拋的承諾,不僅僅是市場的負責,更是對公司的發展充滿信心。這也給現在的流通股股東帶來了信心。(上海徐惠芳)
解決方式不妨多樣化
從推出四家試點公司,除了三一重工用送股加送錢二種方法外,其它都以單一的送股的方法,來換取非流通股的流通。筆者認為,這些單純的送股方法,比較單一。其實,早些時候,許多市場人士以及投資者都提出過許多好的方案。例如,采用非流通股縮股的方法。又例如,采用權證的方法,不僅能夠讓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有個時間上的緩沖,而且,增加了一個炒作題材。會很受投資者歡迎的。又例如,現在許多上市公司大股東拖欠上市公司款項。所以,我們是否能把解決股權分置同清欠結合起來搞。像有些公司,如果把大股東股權抵作欠款,那么這些股權早就全部為零了。這些公司股權早應該是全流通了。難道清欠不是解決的方法之一嗎?還有,大股東用追加投資的方法,提高非流通股的成本,來獲得流通權。這對上市公司是很有利的。也不會減少國有股股權。總而言之,筆者認為,解決股權分置多樣化,是試點中應該采用的好的方法。(上海陳奇)
可否引入“舉證責任倒置”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行政和法律上在處理投訴和起訴中通常采用的原則。針對弱勢群體舉證難的現實,最近浙江公布了《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拿不出工資發放的依據就是欠薪。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利刃劃開了查處欠薪時的“舉證難”死結,維護了進城務工人員的權益。如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未欠薪,則認定欠薪為事實。
股市里中小投資者也處于弱勢,假如“舉證責任倒置”引入到投資者與證券咨詢公司的糾紛處理之中,證券咨詢公司拿不出自己并不違規違約的證據,就可認定其違規或違約為事實,責令退回相應的咨詢費用。這將有力地維護投資者的切身權益。同時也使證券咨詢公司在宣傳和進行收費咨詢服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舉證責任倒置”中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使某些證券咨詢公司無視投資者權益的想法和做法不得不有所收斂。(山東梁慶懷)
應設專家點評為小股東解惑
必須看到,由自身素質決定,絕大多數小股東無法獨立判斷試點方案的對價是否合理。因而,出于切實維護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考慮,也為了防止因參與投票人數過低最終導致股權分置改革中途流產,管理層應出面聘請有關專家在方案公布后即站在公正立場進行詳細而淺顯易懂的解讀和點評。同時責令上市公司對提交表決的方案在內容上必須實事求是地表述如付諸實施后將會給投資者帶來哪些益處,可能會存在哪些問題和風險。在介紹方案的形式上應該通過舉辦網絡答辯會,由流通股股東提問,上市公司回答,從而實現上市公司與流通股股東間的雙向交流互動,而不能是那種王婆賣瓜般的單向兜售。總之,只有當對方案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都進行了充分論證后,方可付諸表決。(河北陸向東)
獨董難“獨”之根本
深交所發布《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筆者發現有兩項有待改進:
先看前兩項規定: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經常缺席或經常不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按規定發表獨立董事意見或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由此令筆者想到,如果這名獨立董事每次開會都不缺席,卻只是應付差事,每次開會都按規定發表意見并與事實相符,卻一味避重就輕不觸及要害,難道這也能算是稱職的嗎?再說后兩項規定: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獨立董事過去的行為固然應該予以一定關注,但試想,過去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就能證明今后其一定沒有問題的嗎?而問題的關鍵卻在于候選人在擔任獨立董事后會怎么做。因而,要促使獨立董事制度真正發揮應有作用,還是應該重點解決這幾個環節的問題:由誰負責,依據什么標準,采用何種方法,對獨立董事的履行職務行為實施甄別評判,如果被認定不稱職或存在瀆職行為,獨立董事又該承擔哪些責任?(河北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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