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談蕭
香港近期對保薦人制度進行了修訂,其核心內容是將保薦人角色分解,使得原來的保薦人角色一分為三:保薦人、合規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改變了原來將保證所有上市工作正當實施的重擔放在保薦人身上的“押賭注”做法。新的香港保薦人制度很好地解決了證券市場中介機構多元主體和不同團隊的協力配合問題。這對改革內地過分倚重保薦代表人角色的保
薦制度無疑極有啟發意義。
筆者認為,內地保薦制度要借鑒香港保薦人制度,在法律義務上更加強調保薦人的角色和責任,明確保薦代表人只是保薦機構必備的保薦業務人員,監管機構只對保薦代表人進行資格監管,不要求其承擔保薦法律責任。保薦法律責任理應由作為證券市場中介的保薦機構承擔。如果保薦代表人違規或其所推薦的發行人違規,監管機構應追究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而不是保薦代表人的個人責任。至于保薦機構如何追究具體保薦代表人的責任,當屬其自治事項。毋庸諱言,根據證券監管機構的性質,此處所指的法律責任僅指行政責任。如果保薦代表人因違規而產生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自然是證券監管機構的立法難以解決的事項,而有賴于我國證券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強化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實際上是使得保薦機構回歸保薦人角色,這種回歸可以促使內地現行保薦制度中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分工更明晰、職責更具體,解決保薦機構“薦而不保”、“薦而難保”以及保薦代表人兩難處境的問題。
證券市場的監管不是某一個機構和個人可以單獨完成的。如果希望通過“多重保薦”加大保薦人保薦力度,內地保薦制度不如借鑒香港保薦人新政,也引入類似合規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等其他中介機構的角色。通過合規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與保薦人的協作,形成中介機構對發行人的監管合力。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每一個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優勢各有不同,在證券市場上所發揮的作用也有所不同,針對不同的中介機構,設計其對發行人不同的責任,比如由保薦人承擔推薦責任,合規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而獨立財務顧問則承擔提供咨詢意見責任,在各個中介機構責任之間設計合理的銜接,使得各負其責,各得其所。這種借鑒不僅可以達到內地保薦制度“多重保薦”的初衷,還有利于內地證券市場各種中介機構的發展,避免將來出現類似香港證券市場目前對保薦人過分倚賴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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