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海菁
保險資金因其投資的長期、穩健和安全的屬性,歷來被證券市場譽為“陽光資金”。但誰在操作這筆數額與日俱增的資金?怎樣操作?誰該為資金的盈虧負責?對普通投資者和保險公司的客戶來說,這始終是個謎。
前不久,中國人壽、平安和中國人保財險,先后在聯交所公布了自己的財務報告。報表顯示,這三家公司2004年在證券投資基金上浮虧合計已超過25億元。而這三家公司對投資出現巨額虧損的解釋是,證券市場的長期低迷走勢,除此之外并無他言。而對其它非上市保險企業,它們的投資狀況更是無從得知。
銀河證券一位資深證券分析師告訴記者,現在保險資金的動向已成為資本市場關心的焦點,是各類市場人士分析判斷投資工具的重要參考,但包括他在內的市場分析人士目前很難從正規途徑得到保險資金的操作資料。每年只有從基金的年報、保險公司投資連結保險的年報中捕捉蛛絲馬跡,得到少許并且是經過幾道“提純”后的保險資金投資的信息。
對此,記者也深有體會。每次為了一個有關保險資金運作的采訪,記者往往多方致電,但多數得到的是對方“打死也不說”式的回答。業內專家告訴記者,保險公司對自己的投資守口如瓶本也無可厚非,在整個行業沒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前,沒有哪家公司會主動透露自己的投資狀況。這位專家認為應該把問題交給監管方———中國保監會。
保監會有關人士的回答有點出乎記者的意料:“保險資金每天的交易情況,包括交易細節,我們都十分清楚,保監會在當天就會得到所有保險公司一天來在證券市場的交易數據。”但什么時候將保險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通過法定信息披露的形式告知天下,這位官員并沒有回答。
記者了解到,有關保險業法定信息披露內容至今只有證監會出臺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其中第3號和第4號分別是《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這兩個規定專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而定。還有就是中國保監會出臺的《新型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規定》。如果某家保險公司既沒有上市要求又沒有投連產品,那么對于這家公司來說,并無任何法定披露內容。
其實,建立健全包括保險資金投資信息披露制度在內的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輿論關注和呼吁的對象。中國保監會有關官員告訴記者,保險公司無論在為客戶服務的過程中,對產品的信息披露方面,還是在公司經營信息披露方面,情況都不容樂觀。現在雖然已有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在媒體上披露公司經營信息,但其披露信息的密度和深度顯然與市場的要求還差距甚遠。
這位官員強調,對于一些創新產品的過度監管,可能會抑制保險公司的創新精神,削弱保險業的競爭力,而通過采用信息披露的監管手段,則可以在保證創新精神的同時,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對保險公司的規范經營也有好處。
鑒于此,有業內專家指出,在目前這種情況下,保險監管機構在保險信息披露方面應該肩負起更多的責任。監管機構從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宗旨出發,在短期內應承擔起部分其他保險信息披露主體的責任,向外界披露切實關系保險利益相關者,特別是投保人利益的保險信息。如,保險監管機構是不是可以定期對保險機構的資信情況、償付能力、資金運用風險以及重大理賠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以彌補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缺失的現實缺陷,最大程度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從長期來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鼓勵發展獨立的保險信用評級機構。
記者了解到,在保險業推行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已漸漸在業內形成共識,在前不久召開的2005《財富》全球論壇上,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董事長王憲章就表示,保險業要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保險公司經營的透明度。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吳小平日前透露,保險業的可運用資金已達1.3萬億。他告訴記者,保險資金的本質屬性就是其負債特性,而廣大的保險公司客戶就是保險公司的債權人,作為債權人完全有權知道資金投資的基本運作情況,并加以監督。其實,公眾對保險資金的具體交易細節并不關心,但至少要讓他們定期知道,他們的錢是誰在投資、投資策略是什么、投資品種的比例分布等基本信息。而作為行業的監管者應早日建立健全包括保險資金投資信息在內的信息披露制度,真正使陽光資金在陽光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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