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同業比較法無法實現對保險公司投資業績的全面考察與評估。相反地,過分強調資金運用收益率的同業排名可能誤導投資管理人片面追求當期收益而增加投資組合風險或危害公司長期利益。對保險資金運用而言,指數驅動法的缺陷在于忽略了保險負債的性質和對保險投資的目標認識不清。總體回報法也存在一定缺點,比如,考核目標確定過程復雜,考核目標與市場表現可能不一致。保險投資的績效考核應在資產負債管理的框架下,以總體回報法為主,并參考市場因素,對業績表現進行全面衡量和評價
當前保險行業內外常用的主要績效評價方法大致為同業比較法、指數驅動法和總體回報法。我們認為,這三種評價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由于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整體戰略的一部分,投資目標的確定不可能是一個孤立的過程,而是公司總體業務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評價保險投資績效必須從多個方面綜合考慮才能有比較全面的評價。具體而言,保險投資的績效考核應在資產負債管理的框架下,以總體回報法為主,并參考市場因素,對業績表現進行全面衡量和評價。
常見績效評價方式不盡如人意目前,保險行業內外常用的主要績效評價方法大致有同業比較法、指數驅動法和總體回報法三種。
同業比較法是以某一收益率為業績衡量標準,通過對行業內不同管理人投資業績的比較和排名分析,來評價投資管理人業績表現和水平高低,是目前最為常用的業績評價方法之一。
同業比較法主要優點是簡單、直接。但簡單的同業比較法無法實現對保險公司投資業績的全面考察與評估。相反地,過分強調資金運用收益率的同業排名可能誤導投資管理人片面追求當期收益而增加投資組合風險或危害公司長期利益。
指數驅動法是指選取某一市場指數或在市場指數基礎上構造一個考核指數將投資管理人的業績與考核指數回報情況相比較,以判斷投資管理人業績優劣。
與同業比較法相比,指數驅動法有明確性和預先確定性兩個明顯的優點,是當前許多投資管理人,尤其是基金公司的業績衡量基準,但并不意味著這種方法適用于所有投資。對保險資金運用而言,指數驅動法的缺陷在于忽略了保險負債的性質和對保險投資的目標認識不清。
總體回報法是指對投資管理人確定一個明確的考核目標,而不與市場整體表現或同業投資業績進行比較的做法。
相對于同業比較法和指數驅動法而言,總體回報法最突出的優點是:強調與公司總體戰略目標一致;如果投資管理人能夠密切參與考核目標的確定過程,對考核基準有深刻了解,有利于投資策略的確定和目標的達成。
但同時總體回報法也存在一定缺點,比如,考核目標確定過程復雜,考核目標與市場表現可能不一致。
對于保險投資而言,總體回報法是較為適用的績效評價方法。這主要是考慮到保險公司負債經營的特點,對保險投資形成了硬性約束,使得保險投資績效考核必須納入資產負債管理的框架下;但作為金融市場中眾多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保險投資管理人的業績評價與市場因素又密不可分,同業業績和市場指數各自從不同側面為績效評價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考核保險投資績效需兼顧長短期利益與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相適應,保險投資也是一項長期、持續、滾動的活動。如果僅僅考察當期收益或當期收益率,將投資目標和考核標準局限在一個會計年度之內,就無法反映投資活動及其影響的全貌。
而作為投資活動指揮棒的績效考核機制,如果僅僅關注當期收益或當期收益率,容易導致投資管理人以當期收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忽視甚至犧牲公司長期利益。例如,投資管理人為了實現當期收益目標,可能會避免處理潛在虧損的投資項目,或提前實現浮動盈利,或不考慮公司風險承受能力而一味地加大財務杠桿或加大高風險資產比例。
在一定意義上,當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之間的區別,可以理解為會計收益和經濟收益的區別。這里,我們先引入投資表現與投資結果這兩個概念。
所謂投資結果,是指從會計角度衡量公司投資收益情況,即會計收益;而投資表現,則是從經濟角度,或者說對所有的投資資產以市場價值衡量實現的投資收益,即經濟收益。根據金融資產定價的一般原則,證券的市場價值應是對其未來收益能力的無偏估計,因此經濟收益的概念反映了存量資產的到期收益率情況。
簡單而言,存在下列等式:
投資表現=投資結果+未實現盈虧投資結果=當期收入+實現盈虧其中,未實現盈虧,即浮盈、浮虧,指持有證券市場價值與賬面成本相比較的差額。
當期收入是相對于資本利得,指通過證券買賣價差獲取盈利而言的,即通過持有證券而獲得的當期盈利,包括債券利息收入、股票分紅、房租收入等,從會計角度而言,還要扣除債券折溢價攤銷、房屋折舊等因素。
實現盈虧,則是指通過賣出持有證券,將未實現盈虧體現在當期損益當中。
投資活動受會計核算方式的影響很大。從成熟市場經驗看,股東和投資者厭惡投資結果的波動性。即便在我國,考慮到現階段保險行業的高速成長,股東和投資者所歡迎的也只是“正面風險”。但對于投資管理人而言,“正面風險”和“負面風險”往往是相伴而生的,從經濟意義上講,投資業績很難只增不減;從會計結果來看,通過對實現盈虧的控制,投資結果的穩定增長則是有可能的,這也是國外許多投資管理人所追求的。
國外投資管理人在實際操作當中,會同時注意到投資結果和投資表現,往往樂于見到投資結果的穩定增長和投資表現圍繞投資結果上下波動。如果投資表現一直在投資結果下方,說明投資管理人通過實現浮盈“制造”投資結果,隨著浮盈的不斷消耗而難以持久;如果投資表現一直在投資結果上方,說明投資管理人的浮盈在不斷擴大,但另一方面也說明投資管理人沒有很好的利用浮盈調節投資結果。
在此,未實現盈虧成為了調節投資結果的緩沖區。如果公司不存在未實現盈虧,公司調節投資結果的余地將大大縮小,投資結果的波動性將大幅增加,對公司價值可能產生巨大負面影響。
這種投資結果和未實現盈虧之間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當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之間的關系。當投資管理人以實現部分浮盈的手段來提升當期收益的時候,其實質就是將部分長期利益轉化為短期利益、將部分到期收益率體現為當期收益率。
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將企業擁有的金融資產分為四類:通過損益以公允價值計價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指在初始確認時確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源生的貸款和應收賬款;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指具有固定或可確定金額、企業打算并能夠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可以看到,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的計價進一步考慮了賬面價值和市值的潛在區別,如對于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其資產計價按市值法,損益核算則不通過損益表而是直接通過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變化體現。這種會計方法體現了歷史成本會計模式向公允價值會計模式過渡的模式。一方面,極大地提高了財務信息的相關性,使會計信息反映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真實價值,且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另一方面,由于資產價值變化不體現在損益表中,避免了企業收益的頻繁波動,不至于促使金融機構的投資決策短期化。
我國會計制度中,將金融資產劃分為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類。在具體核算上,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主要異同點在于:
我國會計制度中對短期投資的核算類似于國際會計準則中的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即資產計價按市值法,損益核算通過損益表體現;我國會計制度中對長期投資的核算類似于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和企業源生的貸款和應收賬款,即資產計價按成本法,損益核算通過損益表體現,但重要區別在于,對企業出售此類資產的限制和處理方法不同,國際會計準則更加具體而嚴格;
國際會計準則中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我國會計制度中無對應分類。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近年來金融市場波動性增大及企業相關利益人風險管理要求提高,國外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進一步向公允價值會計或市值會計發展的趨勢。按國際會計準則,企業金融資產部分按成本法計價,部分按市值計價。這種計量方法較準確地反映了金融資產的投資目的和經濟價值,也為衡量投資組合風險提供了分類基礎。
我們認為,在保險公司投資績效評價中,應當充分考慮投資目的、市值波動和公允會計發展的趨勢等多方面因素,針對不同的資產分類,采用不同的績效考核指標。具體而言:
對于短期投資,應執行市值核算原則,其經濟價值的變化無論是否體現為企業損益,都應視同已實現盈虧計入投資管理人業績考核中。
對于長期投資,由于其投資目的為忽略市值波動、長期持有,對其考核主要應使用到期收益率來衡量資產的長期收益能力,同時通過久期考察其潛在利率風險。
在對到期收益率的具體考核中,應分析考核期初、期末至到期收益率的提升情況、存量資產的長期收益能力及考核期內新增資產的長期收益能力等,全面評價投資管理人的作用。
對當期收益的考核中,為避免投資管理人的短期行為,應強調對其業績的多期、持續考核并引入風險調整機制。這種嘗試有利于引導投資管理人綜合考慮收益與風險、當期收益與長期表現等因素,避免短期行為。
與其它金融機構相比,保險公司的負債特性較為復雜,相應的在投資績效考核中有其自身的特點。投資管理人考核的短期性與保險負債以及相伴而生的經營的長期性是保險投資績效考核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對于保險投資而言,強調資產的到期收益率、強調長短期利益的平衡具有重大意義:
避免利潤操縱,促進公司長期穩健經營。在目前的績效考核標準中,許多保險公司強調當期實現收益情況而忽視資產的長期收益能力。投資管理人為取得好的投資業績,可能采取某些短期行為,如將浮盈資產賣出后再購回等。這種短期行為雖然提升了公司的當期投資收益,但對公司長期收益能力幫助不大,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反而是有害的。
在績效考核標準中引入對資產長期收益率的考察,同時強調當期收益和長期收益能力,能夠有效地避免投資管理人可能的短期行為,有利于保險公司的長期穩健經營。
提升公司內含價值。眾所周知,投資回報率與風險貼現率、費用率、退保率、死亡率、產品結構等一起,成為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內含價值的主要影響因素。對國內某家保險公司的內含價值敏感性分析表明,投資回報率五年內逐年遞增0.25個百分點,可以使現有業務價值上升100%;而投資回報率降低0.5個百分點,可以使現有業務價值轉為-270%。對于其他保險公司的分析,盡管由于產品業務結構等因素不同會得到不同數值,但結論卻是類似的:資產的長期收益能力是影響保險公司內含價值的極為重要的因素。
在績效考核標準中引入對到期收益率的考察,可以引導投資管理人著力提升資產的長期收益能力,從而提升公司內含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長、短期利益或者當期、到期收益率之間,并不存在哪一方面絕對優先的問題。換而言之,保險投資中,當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或者說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可能產生沖突,需要進行取舍和平衡;而這種取舍和平衡,往往已經超出了投資的范疇而上升到公司戰略管理的高度。關鍵問題是,公司在作出這種決定的時候,要清楚自己的目標、計劃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潛在的影響是什么。
由于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整體戰略的一部分,投資目標的確定也不可能是一個孤立的過程,而是公司總體業務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
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和負債性質決定了保險投資的復雜性和績效評價的特殊性。保險投資的績效評價方式,必須引導投資管理人努力提升公司的內在價值,促進保險公司的長期穩健經營。我們認為,保險投資的績效考核應在資產負債管理的框架下,以總體回報法為主,并參考市場因素,對業績表現進行全面衡量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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