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售權條款設計不合理 有待進一步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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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4日 10:54 證券時報 | ||||||||
□宋一欣 華菱管線(資訊 行情 論壇)所發的可轉換債券由于股票價格持續低迷,而觸及《可轉債募集說明書》中涉及的回售權條款,并使作為發行人的華菱管線公司與可轉債持有人之間發生爭議。這種爭議在我國證券市場中涉及回售權糾紛的問題上是第一起,值得關注。
筆者不想評論華菱管線公司與可轉債持有人之間就有關爭議問題所表述的觀點誰對誰錯,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何完善回售權條款,使之從法律上在上市公司正常經營與保護可轉債持有人利益之間達到平衡,并從制度上保證《可轉債募集說明書》有關回售權條款的公允性。 如果認真閱讀了國務院、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可轉債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后,可以發現,在這些文件中有關回售權問題的規定是不詳細的,只是約定了回售權的備案要求、實施原則、次數和程序,很多方面則體現在通過《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由發行人和可轉債持有人之間的自行約定上,故目前發生爭議的問題在規定上是語焉不詳的。 閱讀了華菱管線的《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后發現,由發行人董事會負責實施的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和可轉債持有人提出的回售權條款存在矛盾,有可能因為約定的規則的緣故,在回售提出時間和回售所需價格上,可轉債持有人也許永遠也達不到回售所需要的條件,從而使回售權條款變成“陷阱條款”、“死條款”。 回售權條款規定,“在公司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盤價連續15個交易日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5%時,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轉債以面值的107%(含當期利息)的價格回售予公司”;而轉股價格修正條款規定,“當公司A股股票在可轉債換股期內連續5個交易日收盤價的算術平均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95%時,公司董事會有權向下修正轉股價格,但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關于修正轉股價格的董事會召開前5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盤價格的算術平均值。”從而可以看到,公司董事會修正轉股價格的符合條件與幅度、提出時限總是早于可轉債持有人提出回售的條件、幅度與時限,且沒有對公司董事會連續修正轉股價格有限制,這樣,可轉債持有人提出回售幾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筆者建議:有必要修改相關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回售權條款的規定,使之比較詳盡,以減少在執行中于法無據、難以執行的局面,并且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備案審核的方式保持《可轉債募集說明書》上有關條款具有公允性,以保護發行人和可轉債持有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對已經發行在外的可轉債,建議通過約定的方式加以修改,使之合理、公允。如果發行人拒絕修改的話,可轉債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根據《合同法》,《可轉債募集說明書》是由發行人董事會提出的,它是格式合同的提出方,如果有關條款發生爭議的話,法律應當偏向于作出有利格式合同的非提出方(可轉債持有人)的解釋。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