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編輯:
我們于2004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了丁延、陳軍母子,丁氏母子自稱擁有優秀的證券投資經驗,實際上丁氏母子系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股評工作,并與該營業部簽訂工作室協議,約定根據其聯系客戶的證券交易量和交易指標,由該營業部對丁氏母子實行返傭掛勾,即每月300萬成交量返傭30%,800萬成交量返傭50%。經不住其反復糾纏,我們口頭委托丁氏
母子代理其從事證券交易,并在丁氏母子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指定交易、轉托管股票和繳入資金,初始本金分別為32萬元和13萬元。
但是,丁氏母子在股票市場并不活躍、大盤連續向下的情況下,每天大量買進賣出股票,始終使賬戶中處于滿倉狀態,而且極大部分股票都是高進低出。同時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以我們的現有股票作抵押,向證券營業部每日透支(當日平倉),透支交易量分別達到109萬元和76萬元,占總成交量24.33%和18%。當我們發現并要求終止代理時,賬戶中僅余股票市值或資金16萬元和6萬元。我們要求證券公司和丁氏母子賠償,被其拒絕。請問,我們能否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他們賠償損失?
云南楊芮魏金楊芮、魏金讀者:
你們好!從你們的來信中了解到,這是一個證券交易委托中,受托人越權代理致委托人權益受到損害的典型案件。我認為,該案中爭議的焦點有三個。
第一個焦點,你們是否委托了丁氏母子代理證券交易。來信中你們提到的錄音證據,如果通過司法鑒定,而丁氏母子沒有提出反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經本人同意的錄音證據也可以作為證據,當事人反駁應當提供證據加以佐證,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如果認定錄音證據有效,委托關系成立。
第二個焦點是你賬戶中的虧損是否由于丁氏母子引起。在股市低迷的情況下造成虧損屬于正常,你們的虧損不一定是由于丁氏母子代理行為所致。而且雙方只是口頭委托,委托權限不明,故不能輕易認定丁氏母子越權,在丁氏母子代理期間,沒有證據表明你們毫無所知,故虧損不能由丁氏母子全面承擔。但是,丁氏母子在代理過程中,每天大量買進賣出股票,始終使賬戶中處于滿倉狀態,而且極大部分股票都是高進低出,且進行透支,顯然違犯了雙方最初委托,受托人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第三個焦點是丁氏母子和證券公司對惡意透支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惡意透支行為違犯證券法律規定并為法律所禁止,丁氏母子在未經你們同意的情況下與證券營業部一起進行了透支并簽訂了返傭、交易量掛鉤協議,涉及違反了有關規定,也侵犯了你們的合法權益。
因此,應當由丁氏母子承擔賠償責任,證券營業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你們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向你們賠償。
同時,我想根據我訴訟代理的司法實踐經驗,向你們及其他股民提出如下建議:第一,不要輕易將委托全權交給別人,由別人代為炒作,特別是那些自稱有豐富證券交易經驗并炒股為生的人更要當心。一旦將委托權交給別人,又將自己的賬號、密碼、資金和股票交給受托人,從法律上來說,他所做的一切行為的后果將由你(委托人)承擔。第二,就算是委托別人,也要經常關心自己的賬戶,而且應當使自己可以隨機地、隨時地了解自己賬戶里的情況,而且應當通過受托人提供的交易賬戶或電腦顯示屏了解,一旦發現有透支行為、過度翻炒行為、高進低出行為等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委托。第三,發現權益受到損害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公安機關、證券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要時進行訴訟保全。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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