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勝源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稅收體系不斷完善,在利率合理的情況下,以科學的方式征收利息稅,不僅無可非議,而且有利于經濟的和諧發展和收入的再分配。但當利率和物價水平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處于負利率時代,利息稅就要與時俱進地進行改革了。
我國本次利息稅的征收從1999年11月1日開始。當年開征利息稅是有其特定背景的:經過亞洲金融危機,我國經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通縮現象,外需乏力,內需不足,雖然7次降低利率,但儲蓄存款居高不下,物價水平持續走低。為了扭轉通縮狀況,分流儲蓄資金,提高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也為了使稅收結構更加完善,我國恢復了利息稅的征收,利息稅稅率為20%,F在看來,當時開征利息稅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條件的改變,我們發現利息稅存在著許多不完善之處:
首先,利息稅按比例征收,不僅沒有解決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反而加深了這種不公平的程度。由于對未來收入缺乏穩定預期和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廣大中低收入者(特別是農民)的邊際儲蓄傾向非常高。他們平時省吃儉用,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一點點積攢起來存入銀行,以備不時之需。對于這些弱勢群體來說,除購買債券(但受數額、期限的約束)之外,儲蓄幾乎是他們惟一的投資渠道。但利息稅的征收,不管所得多寡,也不管負擔輕重,一律按20%征收,這是極不公平的。為了回避利息稅,富人可以通過自己的企業私款公存,也可以投資房地產、古玩或其他項目,還可以把錢存在境外,這對窮人來說是連想都不敢想的。近年來,我國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反映貧富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高達0.43,已超出了0.4的國際警戒線。雖然調節收入差距主要不是靠利息稅,但利息稅的征收至少應該減少而不是擴大這個差距。
其次,在負利率狀態下征收利息稅,進一步加大了儲戶的實際損失。2004年CPI(消費物價指數)為3.9%,同年10月29日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由1.98%調高至2.25%,即使按2.25%的利率計算,真實利率為-1.65%,如果再加上利息稅,實際收益為-2.1%。如果我們按2004年末12.4萬億儲蓄存款余額計算,假設均為一年期儲蓄,根據2004年CPI指數和一年期存款加權平均利率,居民儲蓄存款一年損失2300多億元,在這種情況下,儲戶還繳納了320.76億元的利息稅。這種現象極不合理。央行最近發布的2005年一季度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18%的儲戶認為“物價過高,難以接受”;61.1%的儲戶認為“物價偏高,尚可接受,但存款貶值太不合理”。利息稅給存款貶值雪上加霜,現在已到必須改革的時候了。
第三,征收利息稅的效果并不明顯。當初開征利息稅主要有兩大目的:一是抑制儲蓄的過快增長,刺激消費需求,并分流儲蓄資金到其它投資領域;二是維護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利息稅開征之初對促進消費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對儲蓄分流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1999年儲蓄余額為5萬多億,征稅5年來儲蓄余額年均增加1萬多億,到2004年末已高達12萬多億。同時,利息稅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功能也未能得到有效發揮。
當前,利息稅正處在進退兩難的尷尬之中。解決問題的辦法也不僅僅是簡單地取消利息稅,而是積極地進行改革。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沒有獨立的利息稅,而是把利息、工資等全部收入合并在一起計算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總收入達到哪個稅檔,就按該稅檔的稅率納稅。德國雖然征收利息稅,但征收起點比較高,只對存款多、利息收入高的人征稅,而對一般小額存款的利息收入,都可以得到免稅的優惠。由上我們可以得到啟示:要使利息稅的稅負公平合理,一要對低收入者實行稅收優惠,二要采用累進稅率制,多收入者多納稅。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不取消利息稅,但在負利率時代實行免稅政策,并探討實行高起征點的累進稅率制度,即使未來利率由負轉正,對低利息收入者也應繼續免稅。當然,利息稅的深化改革還有賴于銀行間聯網等技術條件的支持。
利息稅與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盡快拿出讓老百姓舒心且切實可行的稅改方案。紙上談兵,終究是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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