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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新的糾紛案開審 監管部門干涉造成雙重傷害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02:03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劉浪 馬曉芳 發自廣州

  目前國有上市公司在股權轉讓方面具有非常嚴格的限制,通常要經過省市的資產監管部門以及國資委的層層審批,而這些部門審批的依據是各方企業最后的轉讓協議。“最具決定性的正是最后的一關,但往往在企業將所有的事情都做完后,有關部門會毫不費力地將一切否決掉。”這種過于強調“程序合法”的做法,對企業并非有利。

  昨天(19日),廣州新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的科技”)起訴廣州萬寶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集團”)在廣州冷機(資訊 行情 論壇)(000893.SZ)股權轉讓過程中違約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新的科技認為萬寶集團沒有履行2003年8月16日簽訂的股權協議,違約行為給新的科技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要求賠償500萬元的違約金和110萬元的經濟損失。

  同時,萬寶集團則向法庭提出了反訴,萬寶集團于2003年12月25日向新的科技支付了1000萬元的支票,用于歸還新的科技簽約時交納的股權定金,除去922萬元的預收款和利息之外,新的科技雖然承諾10日內歸還716589.45元的還款差額,實際卻遲遲沒有退還。

  一紙批復讓一樁合作流產

  有關資料顯示,廣州冷機是我國最早組建的三大冰箱壓縮機生產基地之一,以電冰箱壓縮機的設計、制造和銷售為主營業務。產能及產品類別都居行業前列。

  兩年前,經營不善的廣州冷機進行資產重組。萬寶集團作為廣州冷機的大股東,持有廣州冷機67.75%的股份,于2003年8月13日與新的科技簽訂了《廣州冷機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協議》及《經營托管協議》,根據協議,萬寶集團將向新的科技以9220萬元的價格轉讓廣州冷機25%股份即5550萬股國有法人股。新的科技當日向萬寶集團交納了10%也就是922萬元的股權定金,并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出任廣州冷機的董事和副總經理,開始行使托管職責。

  但在2004年4月16日,萬寶集團的出資人廣州機電經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機電”)下發了《關于廣州萬寶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廣州冷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權請示的批復》,由于批復中不同意此前兩公司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和托管協議,萬寶集團發布公告解除協議,并于2003年12月25日向新的科技支付了1000萬的支票,用來退回新的科技支付的股權定金。

  廣州機電一紙批復使得這樁已經公告于大眾的合作流產,但廣州機電是否屬于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是問題的關鍵。據了解,廣州機電是2000年6月廣州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四大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中唯一的資產經營公司,從事授權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管理和處置。

  新的科技的代理律師夏海燕認為,從時間上看,萬寶集團退回定金要在廣州機電的批復之前,因此,這表明萬寶集團解除協議并不是因為廣州機電的批復,而是有惡意毀約之嫌。據了解,在萬寶集團宣布與新的科技解除協議后,25%的廣州冷機股權隨后轉讓給了另外3家企業,總價高出新的受讓價格100萬元左右。

  “第三方”和“程序合法”之辯

  在法庭中,雙方都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第八條作為重要證據。據了解,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第八條規定:如果四個月內未取得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批準或者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明文規定不允許的話,乙方(新的科技)有權單方面取消協議,甲方(萬寶集團)應退回全部股權定金和利息。

  同時,協議的第六條也規定:如果由第三方責任構成協約不能履行的,甲方將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違約金500萬元。

  萬寶集團辯護人汪帆認為,“廣州機電是經政府授權的,在機電板塊行使國家資產監管部門職責的機構”,符合協議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前提條件。而就程序合法性來說,如果上級監管部門不同意股權轉讓,作為企業本身,盡管有心成全,也只能徒勞興嘆。

  萬寶方面同時表示,作為上級監管部門,不能視為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

  新的科技則認為,作為企業之間的商業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從合同蓋章簽字起即生效,而不是如萬寶所說的“草簽”。至于有關“監管部門”不予通過,合同中也有約定,不是新的科技的責任。他同時強調,即使是上級監管部門,也應該同樣視為“第三方”,這是毋庸置疑的。

  “作為國有上市公司,很多東西并不是我們能決定的,這也不是一個單純的公司行為。”休庭后,汪帆對記者表示。

  夏海燕也表示,該案在目前的市場現實中頗具典型性。他認為,目前國有上市公司在股權轉讓方面具有非常嚴格的限制,通常要經過省市的資產監管部門以及國資委的層層審批,而這些部門審批的依據是各方企業最后的轉讓協議。“最具決定性的正是最后的一關,但往往在企業將所有的事情都做完后,有關部門會毫不費力地將一切否決掉。”這種過于強調“程序合法”的做法,對企業并非有利。

  他同時表示,目前通常的做法是,由轉讓方企業事先逐級向上級匯報,得到口頭許可或者默許后,雙方再進行協議的簽訂,但是,這樣的默許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應和約束力,因此,對各方企業的傷害都很大。

  汪帆也透露:“我們早在(2003年)4月份就把合作意向交給上級部門審批。”

  雙方辯護人在休庭過程中一致認為,無論是在當時還是之后的發展表明,萬寶當初將股權轉讓給“美的系”的新的科技,是非常合理的選擇。

  據汪帆透露,該案“大約兩三個月之后會有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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