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 娥
日前,記者得知某上市公司即將召開股東大會,為此與該公司董秘聯系,希望能采訪此次會議。然而,得到的回答是:本次股東大會沒什么內容,下次再說。
之前,另一家通信類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記者提前與該公司負責人聯系,被允
許參加股東大會。第二天,當記者到達會場門口時,卻被公司高管拒于門外,理由也是會議無實質性內容,記者不必參加。
既然開會無實質性內容,那為何又要召開股東大會?想想那些異地股東千里迢迢趕過來,就為參加一個無實質性內容的會議,這有必要嗎?針對當前這種現象,記者覺得有必要提醒相關部門引起高度重視。
在大多數公眾投資者眼里,現階段中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靠性是難以保證的。信息披露的形式遠遠領先于信息披露的實質,以條文為基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與披露標準的制訂和頒布的速度,遠遠超越于目前的信息披露實踐。
相當一部分公司僅僅是在形式上而非在實質上符合有關的信息披露標準,甚至有時在形式上亦未能達到要求,如數額巨大的財務造假等。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對信息披露主體的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二是行政干預和資本市場缺乏足夠的競爭;三是企業內部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實施機制。
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具有四個突出特點: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絕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過于集中,導致“一股獨大”;三是流通股過于分散,機構投資者比重過;四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通常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
毫無疑問,上述問題已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必須從根本問題入手,且多管齊下,才能有效地完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從根子上解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種種問題。
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對全球不同國家所起作用不同的比較研究表明,新聞媒體的輿論自由程度與政府效率、廉潔程度、證券市場發展水平之間存在著很強的正相關性。但在中國現階段的證券市場上,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明顯不足。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要抑制上市公司的不當行為,要真正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就必須加大新聞媒體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大眾輿論對這類行為進行曝光和監督的積極作用。為此,需要對媒體給予一定的權利保護,制止外部在沒有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隨意“防火,防盜,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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