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9日專電(記者陳二厚齊中熙)從今年7月1日起,企業的股票期權所得也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于今年7月1日起執行。
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辦法,通知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了企業員工股票期權的定義,即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通知規定,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對于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通知規定: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后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作者:陳二厚 齊中熙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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