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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制難題待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9日 09:41 南方日報

  昨日剛發布的《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到,將“研究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其他對投資者提供直接保護的機制。”這表明,股東代表訴訟制這一旨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機制,目前已引起有關方面重視,制度的建立及相關規則的完善有望提速。

  “股東代表訴訟”是當公司權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
責任時,由股東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與股東直接提出的民事訴訟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后的利益歸屬不是提起訴訟的股東本人,而是由公司獲得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受“一股獨大”及治理機制不完善的制約,上市公司陷入“生存怪圈”——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持股優勢的控股股東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權力又集中于法定代表人。一旦控股股東、管理層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只要法定代表人不愿起訴,上市公司就處于無法起訴控制者的癱瘓狀態。

  如何才能根治這一“頑癥”?除了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及追究刑事責任外,啟動股東代表訴訟制可能是一條有效的途徑。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實施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關鍵,在于化解操作中的一些難題。比如股東的起訴權問題。按一般做法,提起訴訟的股東應當是大股東的直接受害者,如果這一點無從認定,則法院就難以認可流通股股東在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中受到了直接損害,因而也就難以受理。另一方面,為防止惡意濫用股東代表訴訟及增強其代表性,起訴者的持股期限、持股數量等也應作出限制,否則將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亂。此外,訴訟是否設置“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確認不愿出面追究責任高管”的前置程序,也是股東代表訴訟中的一個制度性難點。

  如何在訴訟中充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積極性也至關重要。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官司獲勝大股東還款給上市公司,或高管對上市公司作出賠償,但流通股股東仍一無所得。除此之外,還可能面臨高額訴訟費的問題。如果在股東代表訴訟制中對訴訟費沒有特別規定,“打贏了官司又拿不到錢”,很可能導致流通股股東起訴動力不足。

  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難點還不少。只有以最大化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為前提,通過相關部門的多方協調,在制度設計上開辟出一條“特別通道”,問題才有可能迎刃而解。      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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