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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宛男:試點之前必須先立規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6日 14:14 四川金融投資報

  市場翹首以盼的解決股權分置老大難問題,終于到了可以啟動試點的實施階段了。筆者始終認為,股權分置和上市公司素質不高,是中國股市兩個最根本的問題,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只有解開股權分置這個結,中國才可能有真正的牛市。正是鑒于此,有識之士已經提出,解決股權分置過程必須保證程序公正,在信息披露上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試點信息一經泄露,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但仔細想想,一個解決方案,從中介機構設計到董事會開會,到上報,再到股東會審議,這中間可能順利通過,也可能被否決,又有多少環節,要做到一點不泄露談何容易?國九條明確指出,解決股權分置必須堅持三項原則,即尊重市場規律、有利于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核心是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如果真假消息滿天飛,內幕交易發大財,又何來市場穩定,更遑論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了。

  于是,有人又提議整體解決。但從證監會發言人“試點條件已經成熟”,以及中國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誰都知道要畢其功于一役,一夜之間整體解決,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的。既然如此,又如何把解決股權分置這件好事真正做好呢?

  筆者的觀點是:先立規,再試點。這樣一件大事在試點之前一定要先立一個極具操作性的章程。包括:

  (1)、如何切實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問題的核心,即要不要給流通股以補償,通俗一點說就是流通股是不是含權。非流通股之所以能從發行時的1元多凈資產,到現在2元、3元、甚至更高,完全是流通股東作出的貢獻,給流通股東以補償,這是恢復歷史真面目,是維持市場三公原則的大事,沒有這一條,所謂解決股權分置,同2001年的國有股市價減持不是一回事嗎?

  (2)、需要解決的“分置”的非流通股的范圍。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發起法人股、社會法人股、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已實施MBO的管理層股、外資持有的非流通股,還有純B股公司的非流通股要不要進行試點,等等。

  (3)、具備什么條件才可率先試點。如有沒有上市時間上的限制;有沒有公司治理和業績方面的限制;有沒有股權比例方面的限制等等。我們已經試錯了兩次,這次試點,市場再也經不起折騰了。

  (4)、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整體時間安排。證監會發言人這次講話中,許多復雜問題都有時間表,如券商風險問題力爭兩年解決,大股東占資問題以前就說過三年解決(盡管沒有如期達標),在周小川主席任上轉配股問題兩年解決,等等。誰都知道買股票就是買未來,而未來不確定是最大的風險。解決股權分置,從提出到今天的試點條件已基本成熟,至少經過了三年時間,去年國九條出來后,有關工作小組也整整研究探討了一年,難道還提不出一個整體規劃嗎?

  財務分析專家 賀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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