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 紅 盧滟萍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已有了基本的法律規范,但由于許多信息的披露缺乏相應的細則來進行規范和指導,導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表外披露信息)并無充足實際的信息含量,在披露方式上也存在任意性。
國內一些學者對投資者關于會計信息需求的實證研究結果顯示,投資者需要的會計信息遠遠不能從已披露的會計信息中獲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存在四大問題: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實完整,甚至將其作為會計操縱粉飾會計報表的手段之一;對企業償債能力,尤其是對企業的或有負債披露不充分;對資金投放去向和利潤構成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對重大事項的披露不充分。
為改變上述狀況,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應從四方面加以改進: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由于會計信息的供給者與各種投資者之間存在不對稱信息,供給者控制了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因此,必須從公司的治理結構出發,強化對管理層的激勵機制和監管機制,提高獨立懂事的地位和作用,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出現。
二是健全會計法規、政策,合理運用會計管制。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出臺較晚,各種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政府相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會計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法規,修正其中的模糊條款,保證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制度規范,積極推動信息披露的規范化。
三是應加強分部報告的披露。我國上市公司中,多數子公司與母公司存在大量的關聯交易。各分部的會計信息和經營風險在管理層的操縱下,并未得到真實反映。同時,對于分部的主要客戶發生的重大事件(如標的額較大的訴訟案件),若將對其財務狀況會產生較大影響,也應予以披露。
四是改進會計報表附注及其他財務報告等表外披露方式。表外信息不僅包括了企業概況、企業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關聯方交易等事項;還將大量的、有用的、無法體現在會計報表之中的重要信息,如未執行契約、擔保承諾、衍生金融交易等納入其中,使會計信息披露更加全面、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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