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官司就可以不予受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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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4:03 和訊網-《財經》雜志 | |||||||||
□ 段宏慶/文 45歲的福建省莆田市農民黃維忠在打一個官司,更準確說是準備打一個官司,為此他和他的伙伴已經奔波了將近兩年。其中的法律過程可謂異常曲折艱辛:由于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都拒絕受理他們因土地糾紛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黃維忠等人從莆田告到福州,最后不得不選擇進京,到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黃維忠的家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龍橋街道辦事處延壽村,這里是莆田市城鄉結合部,人多地少,土地異常珍貴。黃維忠一家四口,承包1畝耕地,種植荔枝、龍眼等果樹。據他介紹,一年能有上萬元的收入。 2003年夏天,一次突如其來的征地,改變了黃維忠以及眾多村民的命運。那年5月,城廂區土地管理部門宣布征用集體土地17.21公頃,共涉及延壽、洋西、泗華等三個村,其中就有黃維忠家的土地。該公告同時規定了征地的補償標準,但標準非常低,僅以土地補償費為例,政府規定每畝9000元。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黃維忠應該拿到的土地補償費至少也應該是每畝3萬元以上。類似的問題在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上同樣存在。 黃維忠等對征地補償標準提出異議,但莆田市政府毫不理會。在一次次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他們決定走法律途徑。 2003年9月10日,黃維忠等部分延壽村村民依據《行政復議法》以莆田市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10月29日,莆田市政府書面告知黃維忠等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征用土地補償有異議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而該次征地依據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撥)用的批復》,即閩政地[2003]159號文件。所以,黃維忠等人應該找真正的批地機關,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去申請行政復議。 2004年2月12日,黃維忠等部分延壽村村民正式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對莆田市政府的征地行為提出異議。 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政府對黃維忠等人的行政復議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理由是福建省政府對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閩政地[2003]159號批復文件不過是針對莆田市政府關于征地請示所作的內部批復,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當天,福建省人民政府又分別批準了莆田市幾個批次的建設用地方案。這些征地行為在各個村莊也都引起了各村農民的異議,糾紛不斷發生。農民們先后就這些批地文件提出行政復議,福建省政府一律是“不予受理”。于是,黃維忠等把幾次“不予受理”合并為一個類案,對福建省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福建省政府“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責令其啟動行政復議程序。 另外,黃維忠同時直接向國務院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國務院撤銷福建省政府的“不予受理”決定,同時責令地方政府“恢復基本農田原狀,賠償經濟損失”。 但黃維忠“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在實際運作中幾乎沒有發揮作用。他們寄給國務院法制辦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沒有任何反應;他們試圖起訴福建省政府的舉動在福建的各級法院都碰了壁。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黃維忠先后三次找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不受理他們的起訴。于是,黃維忠等人來到福建省高院,請求福建高院直接受理該案件,福建高院也拒絕了。 2005年3月16日,黃維忠等人趕到位于北京東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他滿懷信心地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的規定,最高法院應該會受理他們的案子。 可是,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到訴狀之后,卻讓他們去找信訪辦,沒有任何理由。 在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未果之后,3月18日,黃維忠等人來到位于文津街的國務院法制辦,詢問他們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處理結果。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一位官員接待了他們。該官員明確表示不會受理這個行政復議,盡管黃維忠指出《行政復議法》有規定,但該官員告訴黃維忠等人,法律規定的是“可以”,但受不受理全在國務院法制辦自己掌握。 在四處碰壁的情況下,黃維忠等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請求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可是,中國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 3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辦接待了黃維忠等人,并給他們開具了一封介紹信,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接談處理”。 事實上,類似黃維忠等農民求訴無門的情況在國內并不個別。有關機關拒絕受理往往沒能給出理由。特別是涉及征地、拆遷等問題,多數地方法院在實踐中一般都是拒之門外。另外一些民事糾紛,比如勞動合同糾紛、醫療事故糾紛,以及一些涉及地方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等等,法院也基本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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