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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萬平案開審 兩筆指控的罪與非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3日 13:51 21世紀經濟報道

金正萬平案開審兩筆指控的罪與非罪

  本報記者 丘慧慧 周斌 深圳報道

  4月13日,對于羈押在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看守所的金正董事長萬平而言,顯得有些漫長,一天后,4月14日,他將作為被告第一次出現在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萬平已經在獄中呆了整整十個月零十天,自去年6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
上市公司資金”的罪名拘捕至今,萬平僅與其律師楊力見過一次面。而據萬平的一位家屬說,在此期間,他們沒有得到允許探望獄中的萬平。

  據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向本報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楊力曾于今年3月28日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過一份“萬平涉嫌挪用資金案管轄權異議辯護意見”,律師認為,為保證訴訟程序合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應當移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意見”發出后沒有得到回復。據多次接觸過萬平的楊力說,獄中的萬平“身體狀況正常,思維清晰,仍在關心著公司的經營,看守所管理比較規范”。

  而4月14日這一天,注定是令萬平、ST天龍(資訊 行情 論壇)(600234,SH)股東、金正公司等多方人士忐忑的日子,在該訴案兩次被檢察院退回當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于今年3月10日起訴到晉中市人民法院后,各方將首次于法庭上交鋒。

  隨著此案的推進,金正會否成為“第二個愛多”這一巨大懸念正待法律之手去步步厘清。

  兩筆指控的罪與非罪

  關于萬平“罪責”的指控,由于萬平被拘的起因——ST天龍股東舉報,以及此前由來已久的股東恩怨,使事情的真相變得撲朔迷離。

  記者拿到的山西晉中市人民檢察院編號為“晉中檢刑訴(2005)4號”的起訴書表明,檢察院于3月10日以“涉嫌資金”罪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萬平提出公訴,具體指控為——挪用兩筆資金:一是將天龍集團東莞分公司資金2700萬元挪用給廣東金正公司使用;另一筆則是將廣東金正公司資金3209.9萬元挪用,支付購買楊明貴股權,至今未還。

  楊力告訴記者:“當初拘捕萬平的依據是有天龍股東舉報萬平挪用資金2820萬,但調查后發現證據不足,就以萬平挪用了2700萬為證據提出指控。”

  從起訴書看,這2700萬的資金共分兩筆。第一筆是天龍東莞分公司以預付材料款的名義,向深圳樂仕嘉開具15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而后,樂仕嘉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廣東金正電子公司。

  第二筆則是ST天龍向樂仕嘉開具了1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隨后通過向銀行貼現進入樂仕嘉的資金賬戶。

  關于這兩筆資金,楊力針對檢察院的指控提出異議,他向記者解釋了經他調查取證得出的資金來龍去脈。

  “其中1500萬的指控,只是截取了廣東金正和天龍集團整個資金流程的一部分。”楊力表示,他描繪的資金流程圖如下:

  2002年底,萬平控股的東莞市金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金正”)將廣東金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金正”)的資產置換進入ST天龍之時,為了方便管理這部分資產,ST天龍成立了天龍東莞分公司(以下簡稱“天龍東莞”)。當時,天龍東莞需要資金生產和盤活廣東金正注入的資產,便要求ST天龍提供資金支持。

  由于ST天龍連續虧損,并沒有資金來支持東莞分公司的生產,因此決定通過商業票據進行融資。但因為商業匯票的往來必須要有真實貿易背景,天龍集團與東莞分公司是同一主體,假如由ST天龍給天龍東莞分公司開具商業匯票,則形成騙取銀行商業匯票的虛構交易,這種情況銀行將不予受理。

  為此,ST天龍決定通過廣東金正收受匯票,2003年2月中旬,ST天龍向廣東金正開具了29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

  由于天龍東莞是分公司,沒有收受票據的權力,因此,廣東金正將這張匯票背書轉讓給了由天龍集團控股的天龍購物廣場,由天龍購物廣場持此票據向山西相關銀行貼現。貼現后,天龍購物廣場將2700萬電匯給了天龍東莞。由此完成了這筆資金的入賬。

  2003年3月,天龍東莞以銀行匯票方式,向其供應商樂仕嘉支付1500萬元預付材料款,樂仕嘉又將這張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了廣東金正。

  楊力提供的訂貨合同傳真件顯示,2003年3月7日、10日,4月10日及4月15日,天龍東莞分公司分別向樂仕嘉訂貨2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1500萬元。楊力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說明,樂仕嘉與天龍東莞之間存在真實的貿易,至于樂仕嘉將這張票據背書轉讓給廣東金正,則是貿易伙伴間的互相支持。

  而起訴書中反映,另外一筆由天龍集團支付給樂仕嘉的1200萬元資金,也被列入挪用范圍,但據楊力提供的訂貨合同(合同編號:TL0301)顯示,2003年3月2日,天龍東莞與樂仕嘉簽訂協議,向后者購買12萬個激光頭,合同總金額1200萬。至于這筆款項的支付,天龍東莞與ST天龍簽署了一份委托付款協議,由ST天龍按照天龍東莞制定收款單位代天龍東莞辦理1200萬元的付款業務。2002年12月12日,天龍集團分三次分別開具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向樂仕嘉付款共計1200萬元。

  楊力認為:“樂仕嘉在收到天龍集團匯票后在交行申請貼現,款已入樂仕嘉賬戶,并不是‘挪用’。”

  據楊力稱,2003年8至9月份,廣東金正實際上又向ST天龍開具了2900萬元的廣東發展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號碼02866637-40),以用于抵償ST天龍先前開出的票據。

  而關于第二項“將廣東金正公司資金3209.9萬元挪用,支付購買楊明貴股權,至今未還”的指控,楊力認為同樣證據不足,相關陳述將在法庭上展開,對記者的進一步追問,他只謹慎地表示:“經過針對性地調查取證,取得了能夠證明萬平無罪的證據。”

  “兩次退回再查”與管轄權爭論

  廣東金正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人士對本報記者說,自從3月初萬平案被起訴到晉中市人民法院后,山西省公安廳仍舊出現在廣東金正進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起訴書亦顯示,萬平一案經過多次調查取證:“被告人萬平涉嫌挪用資金一案由山西省公安廳2004年5月31日立案并偵查終結,于2004年9月9日移送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9月15日指定該案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2004年10月29日、2005年1月4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2005年2月4日再次受理。”

  楊力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證據不足的,只能退回補充偵查。他說,“本案退回兩次說明指控萬平犯罪的主要證據欠缺,檢察機關還是比較慎重的。”

  而萬平家屬向記者表示,在去年6月3日,萬平被公安機關在太原帶走接受調查前不久,曾有ST天龍股東向廣東東莞當地公安部門以相同的理由舉報萬平,但被當地公安部門認為證據不足,不予受理。但去年6月2日,萬平在“受太原市政府邀請過去商談ST天龍董事會改組事宜”后,第二天即被當地公安廳帶走,彼時,萬平正受ST第二大股東宋新梅之約共進午餐,而宋是眾人猜測的舉報人之一。

  去年7月,本報就舉報一事分別向ST天龍董事長田家俊及宋新梅二人作過求證,二人皆斷然否認(見我報2004年7月11日《萬平案背后的那些人》、《兩個股東的勾當》)。

  楊力在其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萬平涉嫌挪用資金案管轄權異議辯護意見”中提到,關于萬平挪用兩筆資金的指控,兩筆指控的“行為發生地和結果都在東莞市或香港”,“本起案件的犯罪地應當在東莞市,無論是偵查、起訴都應當由該地的公安和檢察機關管轄”,他認為,在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目前本案已經起訴到法院,涉及到審判管轄的程序問題”,楊向晉中市法院建議,此案應當移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尚未收到回復意見。

  “授權書”真相

  萬平被羈押的十個月間,留給外界最多的想象莫過于出現過多次的“萬平授權書”。

  實際上,ST天龍的業務主體皆在廣東,因而萬平被拘的日子里,關于廣東金正的權力爭奪一時成為各方角力的焦點。

  據記者向廣東金正人士及供應商了解,“萬平授權書”曾出現過三次:第一份出現在萬平被拘當天,2004年6月3日,該份授權書中,萬平授權王云、楊玉新、陳實三人在其羈押期間負責東莞金正的經營,王云代行法人資格以及萬平本人在公司的65.91%股權權利;2004年6月8日,第二份授權書出現,該授權書中萬平授權田家俊和東莞金正董事劉會來代行董事長之職;2004年10月20日,第三份授權出現,該份授權王云一人代行東莞金正法人、董事長及經營權利,并取消此前所有授權。

  記者從萬平親屬處得到第一、三份授權書傳真件,其中,第三份授權書中附有一份由山西省晉中市公證處代碼為“(2004)晉中市證民字第857號”公證書,該公證書顯示,2004年10月20日萬平“在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看守所羈押提訊室,在本公證員與公證員王軍民的面前,在前面的聲明(授權聲明)上簽名、捺手印。”落款為公證員李晉昌。

  蹊蹺的是,記者在金正經銷商初看到一份同樣由晉中市公證處發布的落款時間為2004年11月6日的“撤證決定”傳真件,該決定稱此前出具的857號公證書,“經復查,因該《授權委托書》部分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現予撤銷。”該經銷商說此“撤證決定”不明確具體由何人發來。

  記者向前述萬平親屬求證此事,該人士稱,“聽說過這份撤證聲明”,但是感到比較困惑,作為當事人的被授權人王云沒有收到此撤證通知,“雖然公證處撤證了,但我們還是認為第三份授權是合法的。” 該人士說,第一、三份授權書為萬平律師拿出,第二份的出處則不得而知,萬平親屬曾委托律師代問萬平第二份授權書是在何種情況下簽署,律師事后傳達的信息是:萬平對此份授權書未作評論,當時情緒復雜。

  記者曾向田家俊提出看看第二份授權書的要求,但田家俊當時稱,該授權書在律師手上,他認為當時已經出現的兩份授權書,“董事長職位的授權”與“股東權利授權”是兩回事。

  而據萬平家屬稱,就在今年3月底,由ST天龍第二大股東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持第三份授權書要求參會的王云被拒之門外。記者在ST天龍3月25日公告上看到,臨時股東大會產生新一屆董事,田家俊、宋新梅、劉會來等在列,而王云、楊玉新、陳實三人未在其中。

  廣東金正內部人士說,萬平被羈押期間,由于資金鏈斷裂,珠海金正已處于停產狀態,但金正最有價值的品牌和優秀的代理網絡并沒有倒下,目前金正已與廣東佳彩、廣州浪城兩家公司形成戰略性合作,通過注入金正優秀的技術研發力量、營銷隊伍和銷售渠道,并利用合作方資金及生產平臺,保證了金正仍然具有一定競爭力的產品輸送給經銷商,挽救了金正品牌和渠道。

  另有金正人士說,實際上,包括銀行、供應商、經銷商都在觀望此案的最終判決,萬平的“罪”與“非罪”正是金正會否成為下一個倒地而亡的“愛多”的關鍵,而金正的逝去對于天龍公司而言,則意味著其將再次回到退市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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