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題回放:爭執 為了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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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2日 13:22 《資本市場》 | ||||||||
發言整理:本刊記者 王建茹 在討論的第一部分,主持人提出就目前占主流、據市場認為可能被監管層推出的市場化解決方案進行討論。華生教授描述說,這個方案的特點主要是不設原則、分類表決、分散決策、試點推進。參會的專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要有原則,而不是不設原則 對于“不設原則、分類表決、分散決策、試點推進”的原則性定義,后三點與會的專家基本爭議不大,但“不設原則”受到了普遍的反對。 張衛星: 我覺得會做死?赡芮懊娴3、5家非常成功,但后面都死掉了。像TCL整體上市,全中國的熱點都集中在一只股票身上,股民只要一人出10塊錢,股票就飛起來了,然后就成功了。套現就跑了。 齊力: 說不設原則沒有考慮投資人的利益。中國股市最需要樹立的原則就是保護投資人利益,而這一塊恰恰沒有。 韓志國: 1400家上市公司,一定要分類表決、分散決策。但要有一個大致的原則,沒有解決全流通之前不能融資。這一定要卡住。 王連洲: 《國九條》中提出的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的原則應該是一個靈魂,這個原則的基礎是股權分置到底對誰有利,侵害了誰的利益,這個問題要形成共識。這個利益不是施舍給流通股股民,而是一個靈魂。 這不是監管層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問題,是市場的問題。市場已經跌到現在這樣,大家的呼聲形成了共識,這個共識是逐漸形成的共識。 楊帆: 我覺得對中國老百姓股民不公平。哪一個分裂我就聽不懂了,反正這么多人的錢就沒有了。 鐘偉: 如果我們回頭來看的話,不設原則會引起誤解。如果現在解決股權分置,大股東有兩種原則,一種是維持現狀,不愿意減持;另外就是按照你的方式減持,但前一種可能對大股東更有利。 楊帆: 不能說不設原則,首先的原則就是承認股民對歷史的貢獻,要有補償原則。中國所有改革都堅持這一個原則,不能不顧歷史。十年的歷史就是給現在的流通股股東充分的補償,在價格里面就應該體現出來,所以價格的原則不能不考慮。價格才是真正的利益分配。 袁鋼明: 原來國有股減持完全不設原則,結果全部失敗了。應該設計對國有股約束、縮股的原則。補償的話問題很多,你補償以后再擴容還是把股價弄下去了。我覺得題目非常好,“把握最后時機”,現在股價跌到了最低最好,這時候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差距小了,非流通股折股、縮股代價最小。(所以說現在是最好的時機。) 韓志國: 我覺得有四個基本的轉變,不是說不設原則。第一就是把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變成市場主體之間的博弈;第二必須把市場整體的風險轉化為公司的個別風險。如果政府出方案,任何一個方案都是市場整體風險。自下而上分散決策就是變成個別風險;第三,要把大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壓迫格局轉變為博弈的格局;第四,把單純的利益博弈格局變成利益誘導格局,讓它期待結果有好處。 談判的成本應該由誰支付 高輝清: 我想提一個問題,代表非流通股東,誰來代表?政府不能夠是籠統的政府,舉一個例子,如果是主管部門代表政府的話,很可能不用你去催,2、3年在他任期之內就解決掉了。如果國資委代表的話,問題就麻煩了。他不會考慮把企業解決掉,而是涉及政治風險的問題。如果是不同的代表的話,行為會有不同的操作模式。 曹遠征: 一定要用中介機構,因為它不是利益相關者,它比較公正。至于誰請的問題,如果說是政府決策,那么政府應該來請。但表決的原則不能變。 方案獲得通過的標準不易掌握 華生: 我提幾個問題看怎么解決。第一個問題什么是通過?一個含義就是到會多數通過,算通過;還有一種是全體流通股股東半數或者三分之二通過。全體流通股股東全部或一半通過很難實現,連投票的都不到50%。 第二個問題就是關于非流通股的問題,非流通股三分之二是國有股,對國有股來說它還要統一決策,不能分散決策,因為大股東是一家。 鐘偉: 華生老師考慮的問題,這在兩年前都反復討論過。第一個問題,分類表決可以有兩個思路,第一,方案是大股東提的,表決通不通過是流通股股東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擁有優先的否決權和購買權,這就不要方案無窮多,這是一種分權的方式。第二,引用主權債務重組的做法,表決的過程中有一個專門的發起人,他征集大家要不要投票,這其中不愿意參加投票就算是放棄,愿意參加投票方案的人再投票。唯一的問題就是誰承擔這個成本?這是政府遺留的問題。 另外一個我們一直關注,也是非常討厭的問題,就是現在想要非流通的股權已經被置押的,不管國有還是法人股大多數都處于被置押的狀態,根本不具有可流通性。所以被置押的股權應該不作為討論。 我個人的總體傾向是,分類表決、分散決策能夠遵循的原則只能是場內禁止,場外開放。對于不解決非流通股權的股權再融資予以各種各樣的限制。 韓志國: 你買股票就可以投票。如果你既是知道的,又是便利的,你不參加就是放棄。 曹遠征: 這在海外是通行的做法,可以做到。有中介機構能做到,但關鍵是成本誰支付。 要解決可訴訟問題 我想強調可訴訟性原則,如果現在在執行非流通股流通的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問題,肯定會引起官司。關鍵是我找誰算帳的問題?最后國有股股東的代表找不到人,或者找不到機構。所以一定要解決好可訴訟性的問題。在提問題的時候誰是代表非國有股股東,誰代表國有股股東,一定要落實到人,不能落實到單位。 抵押物不宜進入流通程序 鐘偉: 我們一直關注,也是非常討厭的問題,就是現在想要非流通的股權已經被置押的,不管國有還是法人股大多數都處于被置押的狀態,根本不具有可流通性。所以被置押的股權應該不作為討論的對象。 對大股東一定要有制約條件 曹遠征: 對大股東要有一些限制性的條件,比如規定,這時候不解決不能再融資,在若干年內要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我也同意,牛市做股權分置比較合適,在熊市情況下做不是很合適。 張曙光: 咱們年前討論國有股減持之后的問題,那幾個辦法過去都講了,今天講的這幾個東西實際上是有前提條件的,對新股的問題可能爭論,但也可能成為股權分置的一個條件。 鐘偉: 分類表決、分散決策能夠遵循的原則只能是場內禁止,場外開放。對于不解決非流通股權的股權再融資應予以各種各樣的限制。 不是最佳時機,但最后時機不容錯過 高輝清: 今天討論的題目叫最后時機,從探討妥善解決股權分置的方案的時間來講已經來不及了,可以說已經錯過了最好的時機。從大的層面來講,股權分置需要政策改革來配套,就算很迅速,3、5年也做不了,但股市可能堅持不了3、5年。下一步是否可以討論怎么妥善評估風險,或者妥善解決事后的對策是不是還有點兒新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