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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面結合防范金融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0日 11:43 證券時報

  □周菡

  溫總理政府工作報告日前指出:要加強對金融企業的監管,積極穩妥地處置各類金融隱患,嚴厲打擊金融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總理的話不禁令人想起了數日前中行河松街支行的特大票據詐騙案,以及由此引發曝光的其他銀行的一些違規案件。  

  人們不禁要問,在國有銀行的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內控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為什么還會集中性出現這些違規犯罪現象?

  對于此種問題,有人歸因于我國法律上量刑不嚴,有人歸結為對銀行經營至關重要的許多法律爭議懸而未決,以及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民事案件風險處置機制等等。但據了解,和國外相比,我國對金融機構違規的法律處罰并不算輕。例如我國《刑法》185條第1款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客戶資金的,以“挪用資金罪”來處罰。其中,情節嚴重的,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這些刑罰再加重些就會杜絕違規犯罪么?并非如此。法律專家認為,在很多轉型中的社會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違法現象,但不是施以重刑就能解決問題。法律尤其是刑罰并不是萬能的,刑罰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懲罰手段。   

  在目前的反思中,銀監會近期監管大棒直指銀行的內控機制,但是,僅僅完善內控機制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銀行界違規現象的發生應從根子上找原因。

  首先,我國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中所有者模糊,缺位明顯。銀行負責人出于自身行政級別提升考慮,本能的偏好是隱瞞銀行出現的問題,缺乏“堵漏”的激勵機制;再看信用制度。西方國家信用體系的建立是橫向的,人們相互之間的信任度較高,違約風險較低。在我國,人與人之間的信用度低,而政府的信用較高,信用體系的建立是縱向的。據悉,外資銀行進到中國后感到“水土不服”,就是因為不適應這種信用制度。在這種信用制度環境下,違約風險自然比較高。另外,在西方私人經濟主導的體制下,金融風險更多地表現為市場的競爭風險,金融機構通過優勝劣汰不斷在降低和疏散金融風險。而我國的經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導型的經濟,銀行在這種背景下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為這種經濟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機構沒有實現在充分競爭下的自由進出,就容易造成金融風險的積聚!

  所以,在中國這個特殊的背景下,我們僅僅急切地把國有銀行推向股改上市恐怕是不夠的,只要求銀行緊練“內功”、完善內控制度也是不夠的。我們應關注一下基礎制度建設工作是否做到了位。這些工作,包括金融監管方式的完善、激勵制度的完善,直接融資制度的完善、信用制度的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完善,以及配套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等。只有這些方面也做到市場化了,我們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才能真正由事后變為事前,由被動轉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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