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修助推資本市場發展 幾大突破值得關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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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10:20 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鄭揚 有消息表明,備受關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將提交于本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皩φ宅F行11章230條的《公司法》,即將提交審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堪稱是一次較大的修訂!蹦硻嗤耸咳绱嗽u價。
幾大突破值得關注 “盡管《公司法》修改草案距離理論界、法學界所期望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但是相對于現行的《公司法》、中國現實的具體情況,《公司法》修訂已經有了很大的突破和進展。其修改幅度、范圍和修改的具體內容,已超出了原有的預期!闭劶啊豆痉ā返男抻啠豆痉ā沸抻喥鸩菪〗M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這樣認為。 趙旭東指出,在《公司法》修訂過程中,總的原則是總結歷史經驗、面對現實需求,同時也適當考慮未來的發展。在此原則下,根據現實需要,不預設目標和框框,需要改的、能改的就改。 據權威人士透露,《公司法》修訂草案有幾大突破值得關注。其中,準許設立一人公司是最大的突破。為此,草案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這一節內容。 對于資本制度特別是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公司法》修訂草案作出了較大修訂。對現行法定資本制、較高的資本額規定進行修訂,相應降低了要求,并且允許公司資本分期繳納、不必一次到位,允許股東出資在2年內繳清。在出資方式上,比照現行《公司法》的五種出資方式,草案進行了適當放寬,增加股權、知識產權等出資方式,并且取消了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限制等。 放寬對轉投資的比例限制。對現行《公司法》中“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比例限制,草案有可能上調至70%,此種修訂承認公司投資決策的自主權,為公司資產重組和資本運營提供支持。 新增“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一節。將獨立董事制度寫入草案,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并對獨立董事的資格、權利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證監會的規范文件和進一步完善該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強化股東權益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機制。草案中與此相關的條款至少有7、8條。比如,引入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的累積投票制度,保證中小股東選出自己的代言人;賦予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提案權;引入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而公司不行使權利時,股東以保護公司利益為目的,可代公司提起追究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訴訟。 引入法人格否認制度,也即“揭穿公司面紗”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利益,法院可揭開公司的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令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據介紹,《公司法》修改草案從立法上對法人格否認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門可以據此進行司法解釋,這是公司法人制度本身的一個重要突破,此目的在于,一方面肯定法人制度;另一方面又要防范法人、公司制度被濫用,減少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 對關聯交易進行嚴格規范。草案涉及的主要內容就是信息公開,對關聯股東權利加以限制。 有助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公司法》主要包括“資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兩大主題。因此,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是修改《公司法》的題中應有之義。趙旭東說,此次修改《公司法》總結了這幾年我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經驗和問題,對于既往法律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和現實脫節的缺陷,做了很大的調整與改變。具體來說,根據目前公司設立、經營、治理的需要,對原有制度進行改善,廢棄了一些和現實完全沖突的制度。同時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目前的發展程度、社會信用的總體狀況、觀念接受程度以及維持社會經濟生活穩定的需要,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對公司主體法律地位的肯定,這對于保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股東的行為、維護市場的穩定,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對原來脫離市場發展現實的規則的改變,廢除不必要的束縛性制度,建立了更適應資本市場迫切需要的制度,如股票期權制,降低資本門檻、上市條件,放寬出資比例的限制等,這無疑都會促進公司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也能防范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一些弊端和風險。 據了解,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準上,《公司法》草案將可能取消批準程序。取消原有成立股份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此外,進一步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如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計投票制等;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和上市的門檻。不再有公司須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方可發行新股的硬性規定。將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的門檻由不少于5000萬降低到不少于3000萬;股本總額超過4億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由原來的不超過15%降至10%。 將發起人三年內不得轉讓股份的規定有可能改為一年。打破不得回購股票的限制,允許上市公司回購不超過發行總規模5%的公司股票,用于內部職工激勵;放松管理層持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的規定等。 對于股票上市的決定、暫停、終止等事項,草案明確,由證券交易所依法行使權利,而不再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作出相應決定。 公司債券也是現行《公司法》的一節內容,草案中對此節最大的修訂在于,明確公司債券的發債主體為一般公司,而不再是現行《公司法》中所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此種修訂將有助于推動債券市場的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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