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鵬證券資金鏈吃緊 毀約委托理財狀告特發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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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1日 10:10 每日經濟新聞 | |||||||||
狀告特發信息,欲索回1400多萬元的投資收益 金士星 上海報道 資金鏈的緊張使大鵬證券不惜撕下最后的面紗。上周五,特發信息(資訊 行情 論壇)發布公告稱,大鵬證券已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定公司2003年委托大鵬證券進行國債投資
在過去的委托理財訴訟中,受托券商一直以被告身份出現,大鵬證券以原告身份出現在券商委托理財訴訟中還是第一次。 特發信息公告稱,公司從2003年4月18日到2003年6月2日,先后與大鵬證券簽訂了三份《國債托管協議》,共將1.5億元委托大鵬證券進行國債投資。同時,雙方在《補充協議》約定:大鵬證券承諾按期返還委托資產本金并支付9%的年收益。 大鵬證券在訴訟中認為,《補充協議》中9%收益的約定違反了《證券法》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判令特發信息返還1434.75萬元的投資收益,并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和訴訟費。 “公司肯定會積極應訴”,特發信息的董事會秘書張大軍告訴記者。他承認,公司與大鵬證券簽訂的《補充協議》因為有承諾收益確實是無效合同。但他認為,首先,在國債委托投資中承諾收益在當時是十分普遍的,所以法院在判決時不會不考慮到這一點。其次,大鵬證券作為受托券商應該比公司更熟悉《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有“明知故犯”之嫌,法院不可能完全支持大鵬證券。 “在券商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中,承諾收益的條款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一位資深律師向記者表示。在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41條第2款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在進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張大軍向記者表示,由于公司是在2003年與大鵬證券簽訂《補充協議》的,而《辦法》是在2004年施行的。所以這一時間差也會是公司在訴訟中爭取自身利益的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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