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信托夢斷苛刻新規 欠發達地區受影響較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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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1日 00:02 北京現代商報 | |||||||||
“自從銀監會發布《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我們徹底斷了到外地開展業務的念頭。”昨天,一位信托公司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去年12月22日,銀監會發布了《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信托產品的異地銷售進行了明確規定,業內人士評價說,這標志著監管部門對信托產品異地銷售正式開閘。
然而,信托公司接到該《通知》和相關文件后表示,相關規定過于苛刻,簡直等于把異地信托扼殺了。 條件“苛刻”難實現 一家不愿意透露名稱的信托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投資者加入異地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門檻是100萬元,遠遠高于一法兩規中5萬元的規定。而且,對個人投資者,要求出具年收入達到10萬元的收入證明;對機構投資者,要求提供其投資資金不多于其凈資產20%的證明。這就是說,一個上海的個人投資者要想購買北京的信托公司在當地推出的信托產品,必須最少有100萬元資金,而且還要出具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收入證明。這對絕大多數人來講,都是不可能實現的。 此外,相關規定要求信托公司對委托人的資產狀況進行調查,而如果信托公司發一個信托產品,如果簽訂200份合同,就要對200個委托人進行這種調查,這對信托公司來講,是不太現實的。 有信托公司人士認為,信托公司到異地開展信托業務的規定對北京的信托公司影響不是很大。一方面,北京的市場本身就很大,而且并沒有開發完全;另一方面,北京的信托公司實力都比較強,要達到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的要求并不難。 欠發達地區受影響較大 而影響最大的是一些不太發達地區的信托公司。一方面,當地市場根本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另一方面,又很難滿足監管部門規定的申請異地開展信托的要求。這樣,這些公司的發展就很成問題了。 比如,信托投資公司在向注冊地銀監局申請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資格時,要提交的材料中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文復印件、財務總監資格證明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3人以上信托執行經理資格證明復印件(信托經理資格證書、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如美國的CFA證書)。”其中,信托經理是全國沒有統一考試的,因此根本沒辦法提交。而全國有同類資格證書的人也不多,規模比較小的信托公司很難提供。 在監管部門正式發布相關規定之前,信托投資公司到注冊地以外的地區推介產品一直處于灰色地帶,銀監會對這種銷售行為采取了默許的態度。 一位信托專家表示,監管部門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確實是處于防范風險的考慮,但如果規定過于“苛刻”,就會妨礙信托業的發展。這就像為怕一個孩子出去闖禍,就時時刻刻看著他,不讓跑,不讓走,把手腳束縛起來。這樣做,對孩子的發展有利嗎? 這位專家同時建議,信托業應該有主體獨立的監管部門,這樣才能制定出符合行業發展規律的監管措施。 商報記者 王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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