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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法律相對欠缺 投資者權益保護瓶頸待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6日 08:06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侯捷寧

  近年來尤其是2004年,證券市場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取得重大進展。與此同時,在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證券市場各種違法違規事件的條款相對欠缺,給投資者權益保護形成了難以突破的法律瓶頸。

  如果創維數碼(行情 論壇)在內地上市

  前一段時間,在港上市的創維數碼董事會主席黃宏生受到香港廉政公署檢控,罪名是涉嫌盜取公司資金逾4800萬港元。這給了屢被大股東傷害的滬深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新的啟示:同樣是大股東侵占,在香港是“違法”要受法律制裁,名譽受損、利益被處罰;而在滬深股市,此類行為包括更嚴重的失信行為不僅未被“罰得傾家蕩產”,處理也只是“隔靴搔癢”。同樣是公開的市場,同樣都是投資者,何以大陸的公眾投資者得不到如此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呢?

  有法律專家指出,我國《刑法》已有相關條款規定了對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責任人的刑事處罰但對挪用給其他公司、企業、單位使用的情況并未涉及,也沒有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處罰條款這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直接的、專門針對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刑事處罰條款,這就使得法治的效果將大打折扣,造成關聯方占款屢禁不止、清欠進展遲緩。

  因此法律專家建議應在《公司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專門針對關聯方占款及其關聯交易的界定與處罰條款特別是要明確針對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明確中小股東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的權利,做到有法可依。這不僅有利于中小股東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權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高管們的法律意識在關聯方占款問題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完善證券類法規迫在眉睫

  法律界人士指出,《證券法》中的諸多缺漏,也使得其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如《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責任的有30余條,涉及刑事責任的18條,而民事責任僅有原則性的2條。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證券法》第63條規定僅僅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未作規定,而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也很籠統、概括。而且在2002年“1.15”通知發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釋出臺前,我國《證券法》相關證券管理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欺詐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可以對欺詐者予以懲戒,但是在欺詐行為中受害的投資者的利益卻得不到補償。

  一位律師為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今年年初在香港和紐約上市的中國人壽(行情 論壇),在上市3個月后在美國遭到了集團訴訟,原因是投資者指其隱瞞母公司的巨資違規事件。同時在香港和紐約上市,中國人壽被國家審計署查出巨額違規資金一事也由香港媒體率先報道,但為什么是美國投資者而不是香港投資者把中國人壽告上了法庭?這位律師認為,這是因為美國證券法設計了“辯方舉證”和“投資者集體訴訟”這一“美國特色”的、對投資者非常有利的制度。香港和美國雖然同屬普通法系,但是香港的相關法律卻沒有“辯方舉證”及“集體訴訟”內容。

  據律師介紹,集體訴訟實行“默示參加,明示退出”的原則,任何投資者只要不明確表示放棄,都將分到應得的賠償份額。集體訴訟采取的是“辯方舉證”的規則。以中國人壽的集體訴訟為例,由于中國人壽的母公司——人壽集團已經公開接受了審計署的處罰,那么如果中國人壽應訴,它就必須在法庭上向陪審團證明自己與人壽集團屬于兩個不同的團隊,否則陪審團將會認為中國人壽的不披露行為是明知故犯。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單獨訴訟與公共訴訟,與集體訴訟不同,共同訴訟不把沒有明確要求參加的投資者列為原告,他們不能分享判決給予的賠償。

  另據了解,在中國人壽的審計與訴訟事件發生之前,該公司董事長王憲章曾透露,中國人壽將爭取一年以后在國內A股上市。如果這個目標不變且得以實現,那么中國人壽將成為同時在紐約、香港和國內A股上市的公司。

  如此一來,會不會出現美國投資者獲得高額賠償,國內投資者卻索賠無門的情況呢?“這種情況必然會出現”業內人士說。

  保護投資者權益任重道遠

  據了解,香港法制系統如同英美等國,屬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對于弱小股民的保護是優于大陸法系的。在普通法系的架構下,法庭的判例以案例與陪審團為主。對于“銀廣夏”、“猴王”這類案例而言,陪審團的判例基本上不需要法條的支持,而只需老百姓主觀認定。舉例而言,當法庭詢問陪審團有關“銀廣夏造假”是否有罪時,陪審團成員不需具備任何法律素養,可以僅憑本身的主觀意識決定其是否有罪。但以中國的大陸法系而言,一切判案必須以法條為基礎。當法條不健全時,比如“銀廣夏”、“猴王”案例,整個司法系統簡直對其無能為力。這也是我國目前所處的困境。

  據記者統計,目前證券民事賠償案立案超過2000件,但是,法院真正判決的案件還只有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一起,很多案件還在漫長的等待中,而且,有些案件雖然已開庭審理完,但遲遲不判決。這些方面的“瓶頸”還需要突破。

  業內人士認為,證券投資者權益真正得到有效保護,有賴于相關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包括確立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欺詐客戶等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規定在證券發行、上市、收購等階段的不同信息披露義務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而司法部門也應根據中國證券市場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特點,努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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