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上市新規 留下有損中小投資者利益隱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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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5日 15:29 《會計師》雜志 | ||||||||
魏平 深滬交易所新頒布的《股市上市規則》從12月10日起實行。很遺憾,由于這一“新規”在出臺前沒有廣泛征求市場各方人士的意見,更沒有征求任何中小投資者的意見,故而使“新規”非但無新可言,反而繼續滑向反市場化、反“三公”原則的歧途,并留下了一個個明顯有損于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隱患”。
“隱患”之一,加劇信息的不對稱。中國股市的核心癥結在于利益的極端不對稱,其外在表現便是信息的嚴重不對稱,而新版《股票上市規則》卻加劇了這一“不對稱”。這種“不對稱”突出地反映在信息披露一章有關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兩個規定中,如上市公司認為“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就可以提出暫緩披露申請。殊不知,所謂“不確定性”或“商業秘密”,對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來說都或多或少地可以找出這樣的理由。如果不界定清楚而模糊地以此為“錦囊”,那么任何“重大事項”皆可兜入此囊之中。而“暫緩期”可拖上兩個月,也為上市公司高管上演“失蹤秀”或違法關聯交易留足了充裕的時間。尤其是新規中“有關內幕知情人員已經書面承諾保密”一條,如同玩弄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笑話!其申請豁免披露信息的理由更可笑,居然是擔心真實信息的及時披露會“損害公司利益”,會“誤導投資者”。此乃典型的造假借口和權貴意識支配下的愚民之辭,也太低估了公眾的智商了吧?新規制定者恐怕忘了,在扭曲的中國股市中,股權割裂及層出不窮的造假賬、違法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失真和不及時,才是對廣大中小投資者最大最多的“誤導”! “隱患”之二,放縱莊家操縱股價。中國股市長期以來存在一種怪現象,那就是十余年來俯拾皆是的莊家操縱股價的犯罪行徑得不到有效的扼制和打擊。這些“莊家”往往先知先覺地利用信息的不對稱,與上市公司相互勾結、前呼后應,以達到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目的。但是,新規非但無意制約莊家的投機炒作,反倒允許上市公司“暫緩披露”信息,變相縱容上市公司以“存在不確定性”和“誤導投資者”為名,行誤導投資者之實!而兩個月的暫緩披露期的新規定,極有可能為許多莊家投機一把提供足夠的時間和便利。此外,新規取消了季報的停牌制度,增加了中小投資者在短時間內研判近1400家上市公司季報的難度,也為莊家誤導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投機炒作的機會。 “隱患”之三,推卸日常監管責任。按理說,制定具有剛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違規者民事賠償制度,應是監管者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然而,新規明顯存在推卸責任之虞。在“日常監管和違反本規則的處理”一章中,深滬交易所幾乎放棄了原規則中全部的剛性規定。如取消了原規定“責令改正、要求上市公司有關負責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的條款,甚而連“報中國證監會查處”的追懲權也廢了,惟!靶畔⑴丁钡膶徟鷻唷_@種如橡膠泥似的可以讓少數人隨意拿捏的行政化、彈性化的審批信息發布的權力,倒是有可能為“權力尋租”現象打開又一扇暗門。 “隱患”之四,預留欺詐造假機會。新規不但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信息披露方面提供了違規的“合理”借口,還為ST公司繼續造假圈錢或欺詐保牌提供了機會。新規特意更改了原實施特別處理的幾項條款,如將原規則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的條款,改為“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又如原規則中關于“公司涉及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的賠償金累計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的,需要作出退市風險警示”的規定,在新規里居然取消了。取消的目的也許是為了表面上少出一些“ST”公司,但卻將從根子上破壞了中國股市的形象,并為不誠信、不規矩的垃圾公司繼續欺騙中小投資者、繼續造假圈錢提供了可乘之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