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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水的豈止賠償金 更多的是投資者的信心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09:28 證券時報

縮水的豈止賠償金更多的是投資者的信心

  □劉銳

  據媒體報道,三九醫藥(資訊 行情 論壇)虛假陳述案第三批共同訴訟案最近由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決,原告方30余人獲得民事賠償,賠償金額不到原告主張金額的十分之一。有的原告股民說,官司判下來,又虧了一次,原因是賠償金額還不夠為打官司而兩地奔波的路費。

  賠償金額最終打成一折還不到,也著實令人有些驚訝。據原告律師講,此案判決的爭議集中在兩點,一是股民利益受到侵害的起算時間;二是賠償金額中是否應剔除大盤下跌的因素,正是對這兩項爭議的不同看法導致了最終賠償金額的大幅縮水。 

  對于虛假陳述的案件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初出臺了有關證券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虛假陳述的范圍和性質,針對判決書中引起最大爭議的兩點,解釋中有些地方頗有商榷之處。關于第一點的起算時間,實際上就是司法解釋中的“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確定基準日最主要的一條,就是“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按照權威解釋,這實際上是一個受害投資者的減損期,換手率達到100%,就表明上市公司的股價基本上擺脫了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投資者在此期間不跑,虧多虧少、甚至能否拿到賠償就不要怨別人了。此說有失偏頗。同樣是問題公司,在公布重大利空消息后,流動性不一。有的無量下跌很多天以后,才會見到較高換手;有的則很快就全部換手一遍。以100%換手率來衡量是否消除了影響以及決定實際賠償額的計算,理由不充分。

  第二點就更加難以理解了,大盤下跌的系統性風險也成了計算賠償額的抵減因素。這就好比甲乙兩人簽訂了一份欺詐性質的合同,甲給乙造成了100萬損失,本應甲賠償乙100萬,最后法院判定,甲只賠乙30萬,原因是整個社會信用環境都很差,欺詐成風,要扣除這一由整個社會大環境造成的系統性影響所帶來的損失,所以還要減掉70萬。這合理嗎?

  縱觀公司治理較為發達的歐美證券市場,也沒有誰規定股民應得的實際賠償金里要減除系統性風險這一項,相反美國等國家還設立了數額相當的懲戒性罰金,并針對賠償金額提出多達四種的計算方法,當原告能夠提出多種訴因時,允許由其選擇最有利于原告的計算方法。按照目前的處理手法,試想如果當時深圳成指是上漲的,而三九醫藥是下跌的,那么股民的賠償金里是不是要添上深成指上漲的這一部分?或者用另外一層來解釋,既然是強行扣除系統風險這一項,言外之意就是你當時不買三九而買市場上其它任何一只股票,它們全都是跟大盤同步下跌的。這顯然既不合邏輯,又不符合實際情況。

  民事賠償機制在一些西方國家一直被視為威懾潛在的不法行為人、規范市場秩序的“私人檢察官”,而在我國尤其是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機制,大都是為填補原有法律空白而應急設立,有很明顯的“補丁”性質,要么操作性不強;要么罰則太輕,沒有對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和侵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起到應有的阻嚇作用。廣大投資者“盼星星盼月亮”盼來的賠償法規制度,執行的結果卻是與原有主張大幅縮水,這確實令那些因上市公司欺詐而受損的投資者心寒。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由法庭裁判的形式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相對于庭外調解仍具有指導意義。不難想象,如果現有相關法規制度不及時修改完善,以后類似的案件可能還會繼續沿用這次的判案方法和標準。屆時,縮水的將不僅僅是受害投資者的賠償金,更多的是投資者對中國證券市場的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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