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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轉讓大閘開啟 機構投資者狂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6日 13:10 《財經時報》

  非流通股巨大的遠期資本增值空間,將誘使QFII、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部分放棄對二級市場的投資,轉向這種價格更低、資金占用較過去更小的交易

  本報見習記者 彭德強

  2005年1月1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
司)聯合推出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正式實施。《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由滬、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集中統一辦理,嚴禁進行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

  一石激起千層浪。《規則》迅速被一些業內人士解讀為全流通的前兆,更有觀點稱,新規出臺意味著管理層對國有股減持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僅減持價格將由市場決定,且現階段也可能告別國有股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思路。隨著新規的實施,為目前非流通股進行流通的“C股市場”將有望建立。

  在全流通魅影再現的噪聲中,上證綜指再度擊穿1300點大關。深交所不得不緊急發布澄清公告,稱“即將設立C股市場,國有股減持有望啟動”的報道與事實不符。

  不等于全流通

  “非流通股轉讓須在交易所進行,但不等于掛牌交易,仍然是協議轉讓。”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培敏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分析。

  在他看來,《規則》只是統一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法人股可以轉讓,但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因此,《規則》決定“從明年1月1日開始,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都必須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進行”,只不過是證交所收回本來屬于自己的權限。

  鄭培敏強調,非流通股“轉讓在證交所進行”與非流通股的“流通”有本質的區別。

  按《規則》規定,證券交易所只負責對股份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股份轉讓申請進行合規性確認,審核與股份轉讓有關的信息披露內容,提供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等服務。中登公司也只是負責辦理與股份轉讓相關的股份查詢、臨時保管和登記過戶等業務。

  非流通股的轉讓不通過交易所主機對轉讓雙方價格進行撮合,也不通過交易所公開競價,規則甚至還規定“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

  為防止炒賣非流通股行為的發生,《規則》還規定非流通股股份轉讓的最短時間間隔要求。即受讓非流通股后,受讓人需持滿一個月后方可再次轉讓,且再次轉讓也受上述比例限制。

  因此,交易所在非流通股的轉讓過程中并非一個交易平臺,只建立轉讓是否合法有效的確認機制,并不組織非流通股的交易。

  一位證監會的官員明確向《財經時報》表示,《規則》的發布與解決非流通股流通問題沒有任何關系,更不意味著任何所謂股票交易市場的開通。

  另外,有媒體報道說,《規則》出臺至正式實施期間,股權拍賣上演“生死時速”,鄭培敏對此指出,其所在公司的員工每天統計公開披露的股權拍賣公告,沒有發現有異常增長。

  幾家歡喜幾家愁?

  鄭培敏指出,《規則》將轉讓標的(非流通股)占公司總股本額度的比例由5%下調至1%,意味著機構在投資非流通股的時候將占用較過去少得多的資金,這對機構投資者來說將是巨大的機會。

  根據東方高圣對1998-2002年深滬兩市連續5年進行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樣本群進行的資料統計,股利回報價值在5.78%-6.35%之間,這已高于同期的銀行存款和國債利率。同時,由于與流通股之間巨大價差的存在,也使得非流通股有巨大的遠期資本增值空間。

  因此,《規則》的出臺會讓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部分放棄對二級市場的投資,轉向這種價格更低、資金占用較過去更小的交易,同時搶占非流通股在若干年后實行全流通的先機。

  這意味著部分資金將從二級市場流失,轉而投資于非流通股。并對二級市場帶來更大的壓力,這也是為什么《規則》一出臺,股指就應聲跌穿1300點的心理底線的原因之一。

  不過,對眾多的中介機構來說,這將是一塊非常大的“蛋糕”。據全景網絡不完全統計,2003年非流通股協議轉讓過戶有116宗,總成交1120654萬股,其中公告轉讓價的有90宗,這90宗非流通股涉及成交金額共187.59億元;通過拍賣成交的非流通股共204宗,總成交股數為119004.5萬股,其成交金額接近20億元。

  另外,還有部分非流通股通過托管經營、司法裁定、持有法人公司整體轉讓等方式交易,估計整個市場交易額超過300億元。此次新規將非流通股轉讓的底線從5%下調到1%,將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可以預期今后非流通股的成交量會有成倍的增長。

  根據《規則》,法人股轉讓無論是委托證券公司還是自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均由交易所統一安排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發布。其中,委托券商辦理的,券商可以比照證券行業投資咨詢、發行承銷業務的現行做法收費,這將為證券公司新增一項合法收費的中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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