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證監局 侯鳳坤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11月29日發布了新的《股票上市新規則》,新規則將從12月10日起執行。本次新規盡管是修訂和補充性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看點就是充分的細化,填補了舊規則中的不確定性,剔除灰色空間,強化了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關聯人范圍的調整
1、關聯人的分類
關于關聯人的分類,新規則保留了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概念,取消了舊規則中潛在關聯人的概念,對于符合有關條件的,將其視同關聯人對待。如第10.1.6(一)規定,根據與上市公司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有關條文規定的情形之一,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同時,新規則擴展了關聯人的外延,增加了既往關聯人的概念,即歷史上的關聯人,時間期限為十二個月。根據第10.1.6(二)規定,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有關條文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2、關聯法人的內涵和外延
新規則中列舉了五種關聯法人:(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仔細比較,其中三類屬于新增加的內容,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這是針對市場上存在的個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自己任職的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有關情形所作的必要修改。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可否認,增加此類法人作為上市公司關聯人,勢必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篇幅,尤其是定期報告的篇幅。但是,筆者根據監管實踐,認為這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防止上市公司將交易拆細、通過與其他主體交易規避關聯交易披露的情形出現。
(3)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新規則增加了兜底條款,以彌補列舉式規定無法全部概括的缺陷,同時針對復雜多變的市場行為,這一規定也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防止出現因缺少規定而無法處理新興事件的情形出現。
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作為例外,新規則第10.1.4條規定:上市公司與有關法人僅因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關聯關系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有關交易按照關聯交易履行相關義務,也即同屬國資委控制的法人主體可以不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
法律是一種例外的學問。新規則第10.1.4條又規定:“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研究2000年前上市的部分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幾乎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70%以上,其半數以上的董事幾乎全部派進上市公司董事會,同時董事長、總經理更必然成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這樣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多數是不完善的,多數未真正實現“三分開、兩獨立”。新規則要求披露這類關聯法人,及其與上市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有助于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暴露在“陽光”下,使其透明化,防止幕后交易,進而有助于促進此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3、關聯自然人的內涵和外延
關于關聯自然人,根據新規則第10.1.5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這里關聯自然人的范疇擴大到“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中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應該注意到,新規則在關聯自然人的范圍界定上,把舊規則中“親屬”的概念修改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并把家庭成員擴大到“子女配偶的父母”,這是舊規則中沒有規定的。
同樣,作為兜底條款,在關聯自然人也包括“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新規則關于關聯人的口徑仍舊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存在差異,對于后者規定的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仍舊不視作關聯方,這是上市公司在臨時性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的。對于定期報告,上市公司仍應同時遵守新規則和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全部披露與有關主體進行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
1.關聯交易審議中的回避表決問題
新規則明確了關聯交易審議中涉及的回避表決問題,針對關聯董事較多全部回避后,非關聯董事不足半數無法形成有效董事會決議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即應當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等交易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做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等交易做出相關決議。
關于股東大會的審議程序,新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此規定廢止了舊規則規定的例外條款,即“關聯股東有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時,在上市公司征得有權部門同意后,可以參加表決。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對此做出詳細說明,同時對非關聯方的股東投票情況進行專門統計,并在決議公告中披露。”也就是說,任何關聯交易,只要依法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股東必須回避。股權結構非常集中的上市公司應當注意,遇與關聯股東發生交易需要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盡量征集機構投資者或社會公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并表決。可見,這一規定同時也有助于上市公司作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擴大了上市公司與社會公眾股東的溝通渠道,同時增強了社會公眾股東參與上市公司決策的積極性。
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上市公司“一股獨大”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投資者的利益還是難以得到根本的保障。有關回避表決的規定只能是從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限制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的“貓膩”。
2、關聯董事的定義
此外,新規則首次對關聯董事、關聯股東做出了界定:
關聯董事包括:(一)為交易對方;(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對方或者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任職;(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第10.1.5條第(四)項的規定);(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第10.1.5條第(四)項的規定);(六)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關聯股東包括:(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這些明確的規定將有助于上市公司對關聯交易表決的操作。
關聯交易的披露
1、最低披露標準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不透明、交易不公平,一直是投資者痛恨的痼疾。新規則用關聯交易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兩個指標規定了關聯交易披露的原則,從制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本次新規則按交易對象做了區分,增加了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之間關聯交易的披露。具體如下:
(1)增加了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之間發生關聯交易的披露標準,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相信這一規定對于那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管人員從公司借款,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將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
(2)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披露標準未變,仍是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對于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同樣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2、應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較舊規則相比,新規則明確了上市公司應提供給交易所的文件資料,增加透明性。同時,應注意到,新規則吸收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應提供給交易所的文件中新增了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關聯交易的書面文件,引入獨立董事事前介入機制,有助于防止出現獨立董事事后被拉來簽字,作“橡皮圖章”,或根本不知情的“花瓶董事”。
3、不同規模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區別對待
新規則對關聯交易的披露進行了細化最有特點的是對大盤股公司、小盤股公司的關聯交易監管指標進行了細分。針對一些大公司進行的經常性的,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不再不加區分地“一視同仁”要求披露,適當予以放寬,改為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這樣有利于大公司的日常運作,節省信息披露成本。
4、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披露
關聯交易的定價公允性的標準問題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本次新規則的修訂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新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對關聯交易的價格作詳細披露: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5、豁免臨時披露的關聯交易
證券市場是虛擬市場,要讓虛擬市場充分發揮功能,一定要讓市場構成的基本元素——信息保持真實透明。只要是公開透明的交易,就不必擔心對公平的考驗。與一般性的交易相比,公開招標、公開拍賣本身就是公開的,因此,即便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發生了此類關聯交易,也應該有理由相信這種交易是公平的,至少我們能夠在“陽光”下看到交易和定價的過程。
因此,新規則在可豁免進行臨時報告披露的關聯交易中增加了任何一方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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