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政策極度缺乏 強制分紅面臨尷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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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07:29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中國證監會周一發布了年報披露新規則,其中對上市公司分紅再次作出規定。近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在第二屆投資者關系論壇上,也重點提到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而在該規定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制度。從這一系列舉措意圖來看,管理層有意通過強制上市公司分紅,來保護社會公眾股東的權益。
資料顯示,2003年分紅前100家上市公司,派現共計290億,占總額的70%,目前上市公司近1400家,絕大部分竟是鐵公雞,從這可以看出,的確有強制分紅的必要。然而我們應該看到,在目前股權分置的證券市場格局中,由于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購買股票的成本不一樣,必然在實施股票分紅過程中,兩者投資的資本回報率和回收周期存在差別,而且這個差別非常巨大。如華夏銀行上市交易的第三天,就推出2002年和2003年的分紅方案,每10股分紅3.53元,單此一次非流通股東就收回了35%的成本,而流通股東的年資本回報率僅為6%。另外,分紅對于非流通股東與流通股東的區別還在于二級市場上的除權效應,流通股東要想紅利拿到手,還要指望二級市場的股價能將分紅的除權缺口補上,而這對非流通股東毫無影響。 可見,在股權分置的基礎上去要求上市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只能是一個非流通股東名正言順、變本加厲地侵犯流通股東權益的新措施。因此,在股權分置問題短期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強制分紅必須有配套的政策輔助實施。否則,基金在績優藍籌上的投機性操作難有改變,價值投資理念也難有實質性提升,基金勢必將繼續高拋低吸,穩定市場的作用難以發揮。 本報記者唐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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