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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飛樂流通股協議轉讓挑戰股市交易規則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8日 01:5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聚焦:小飛樂流通股協議轉讓挑戰股市交易規則

  主持人:記者 李導

  嘉賓:金茂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志強;和訊信息 潘敏立

  主持人:流通股協議轉讓對于已經14周歲的中國股市來說還是個新名詞。這一次有小飛樂之稱的飛樂音響(資訊 行情 論壇)大股東想要玩玩創新,通過協議傳讓的方式賣出流
通股,不知道這一招好不好使?

  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分為已掛牌交易的流通股和尚未掛牌交易的非流通股。根據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證券的交易都適用該規則。該交易規則同時規定了證券交易一般采取電腦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其他交易方式必須獲得證監會批準,而且應該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競價撮合成交。所以,從法律角度看,飛樂音響流通股要協議轉讓不具有可行性。

  潘:對這件事情,我們還需要關注一個事實。11月22日,飛樂音響公司稱儀電集團就公司部分股權協議轉讓及相關事宜進行了協商,而在11月16日的公告中只提及股票轉讓,并沒有說協議,所以市場是在11月22日第一次曉得小飛樂將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完成股權轉讓。由于小飛樂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是全流通的,所以此次股權轉讓行為與歷史上三無概念收購案唯一的不同點就是,股權將在指定大股東間進行轉讓。而這一轉讓行為按照上述法律一定要在證券交易所完成的話,從目前的交易規則看,適用的恐怕只有大宗交易這一條。可讓人搞不懂的是,至今相關各方始終未向交易所提出大宗交易的申請。

  主持人:這確實頗費思量。是不是公司覺得其中可能還有法律的模糊地帶可以運作?

  李:如果要說有模糊地帶的話,可能就是在流通股能否采用協議方式轉讓的問題上,證券法并未給出明確答案。在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一章中,有多處關于協議收購和協議轉讓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并未區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也就是說,流通股協議轉讓的途徑并未被法律明確禁止。而在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中,規定了以協議收購方式轉讓一個上市公司的掛牌交易股票,導致受讓人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但這條規定仍然比較原則,沒有具體操作細則。

  不過盡管如此,證券法對股份轉讓場所一直都有規定,就是必須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而要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話,就要受到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約束。所以,我個人同意,在流通股協議轉讓的方案實施結果客觀上會損害其他流通股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使協議轉讓流通股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以大宗交易方式實現股權的變更可能會更加現實。

  潘:我基本同意這個觀點,不過,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如有特批的話,也是有可能形成例外的。

  主持人:但是,從股價方面看,現在要以大宗交易完成轉讓的可能性也變得越來越渺茫了。從11月12日至今,小飛樂股價的最大漲幅幾乎是翻番。按照大宗交易的規定,成交價應在交易當日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如果受讓方現在愿意進行大宗交易的話,那肯定要大出血了。他們會愿意交易嗎?

  潘:很明顯,如果要采取大宗交易,那肯定要等到股價跌下來才能運作;如果要開創首例全流通協議轉讓之先河,則需要有關方面特批,這也需要時間。而一經批準,由于有7000萬股低成本的流通股介入,后面的股價也要跌。所以我看,小飛樂股權協議轉讓要實行的話,就只剩下兩個字了:拖和等。當然也不能排除另一種可能,就是被迫取消。但如果取消的話,那就像一場鬧劇了。

  主持人:如果被迫取消,那小飛樂的孿生哥哥大飛樂就將成為最大的贏家,簡直就是年底拾到了一只大紅包。大飛樂在這一波上漲的過程中把1772萬股小飛樂全部拋光,高位追漲的人可要倒霉虧錢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雖然事情還沒有結束,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這其中是不是有值得我們深思反省的地方?

  李:法律滯后于現實發展的情況在發展中國家是比較普遍的,但不應該成為回避解決問題的理由。在公平的前提下,在保護所有流通股股東權益的前提下,我覺得市場各方應該統籌兼顧,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予以解決。對于投資者而言,理性投資永遠是需要遵循的原則。

  潘:從這件事的過程看,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似乎沒有什么可指責的地方。如果投資者因為追漲而導致今后虧損,那也只能是花錢買一個教訓。同樣是獲悉公司重組,為什么大飛樂就不看好而拋售持股,市場上卻有那么多的追漲者呢?這其中就值得我們思考。公司重組的變數是非常大的,風險也就變得很大。不要說成功不成功是個變數,即使是成功了,重組以后也不一定就會使公司盈利能力提高。所以,以往那種一搭上重組的概念,股價就一飛沖天的思維要徹底改一改了。

  主持人:周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出臺,這是否會讓小飛樂股權協議轉讓產生變數呢?

  潘:我覺得新規則反而讓小飛樂協議轉讓泡湯的可能性變得越來越大了。你想連非流通股轉讓都必須在證交所進行,那流通股要實行私下的場外協議轉讓,其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了。這就是說,小飛樂想要繞過大宗交易去申請非集合競價型的協議轉讓的大門也正在徐徐關上,除非特批。

  李:剛才我已經說過,證券法規定了股份轉讓一定要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只是沒有具體細則而已。這次的規則出臺只是提出了實際操作細則,是對證券法的進一步完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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