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證券交易所的譴責是一種怎樣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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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6日 11:00 東方早報 | ||||||||
在法律上,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雖然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某些具體的當事人可能只享有權利,并不承擔義務。但是,在整個社會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總是要處于平衡的狀態。這是一種立法上的自覺,也是社會關系的客觀反映。 但是,在我國,這種平衡的狀態往往被打破,有些特殊的組織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些法律規范只規定公民的義務但并沒有體現公民的權利。這是由于缺乏現代法治觀念
比如,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不當行為,有譴責的權利。自2001年4月以來,先后有61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受到77次公開譴責,477人(次)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公開譴責。 相對于中國的上市公司數量,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負責人由于違反國家的規定而受到譴責,這說明上海證券交易所確實嚴格履行了自己的監管責任。 但問題恰恰就在于,作為一個自律性的會員制事業法人,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譴責行為有何種法律意義呢? 從法律上來說,證券交易所是事業法人,它不是國家機關,沒有國家公權力;它也不是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夠對上市公司指手畫腳。 市場經濟確實培育了一些真正的市場主體,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那些本來應當盡職盡責為公民服務的國家機關,也變成了市場主體。這還不算,那些本來應當為市場主體服務的中介組織或者事業法人,也搖身一變,成為了準政府組織。應當承認,作為維系著復雜經濟關系的中介組織,證券交易所擔負著特殊的使命。但是,證券交易所作為特定的社會組織,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會員單位也沒有特殊的約定,那么,證券交易所的所作所為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