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絕非公允關聯交易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5日 11:46 證券時報 | ||||||||
關聯交易是指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與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公司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目前,上市公司中常見的不正當關聯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產品購銷中的不正當關聯交易。在經營中,關聯方高價向上市公司供應原材料或低價購買上市公司產品,在交易中獲得超額利潤。 2、資金占用方面的關聯交易。這種關聯交易較明顯,特別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或配股融資后,關聯方尤其是控股股東往往無償或通過支付少量利息而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3、資產重組及轉讓中的關聯交易。關聯方將上市公司的優良資產與其他關聯公司的劣質資產置換,或者以高價收購關聯公司或其資產。 4、費用方面的關聯交易。董事、大股東、經理為了有利害關系公司的利益,讓上市公司承擔其各種費用。 5、資產租賃中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以較低價格將最優質的部分資產租賃給關聯方,或者高價租賃關聯方的不良資產。 6、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擔保。 7、關聯方向上市公司借款。 8、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買賣中的關聯交易。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收取過高的無形資產使用費,卻無償、低價使用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 9、上市公司委托關聯方進行風險投資。關聯方利用上市公司資金進行投資,享有利潤分成,卻不承擔虧損責任。 10、在信息披露方面刻意將關聯交易的數額控制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關聯交易3000萬元以上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批范圍內;某些應該披露的關聯交易不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項中披露;同時不少上市公司以商業機密理由申請信息披露豁免。 從根本上說,上市公司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產生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有關部門的監管措施不力造成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一股獨大”,法人治理結構不理想。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多數是由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三部分組成,其中不能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突出,關聯交易公平與否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內部人。在利益的驅使下,上市公司中往往會發生不利于中小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由于股權結構過于集中,導致法人結構不健全,經常存在控股公司高管與上市公司董事會、經理班子重合的現象。上市公司經營者無法真正感受到要對股東負責的壓力,公司中小股東和廣大投資者對大股東的控制缺乏利益制衡機制! 2、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經理層的關系密切,影響其監督制約職能的發揮。 3、有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對違規處罰力度不夠,同時缺乏相應的法律援助措施。 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極其復雜。防止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通過隱蔽的關聯交易方式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不僅要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加以規范,更要在制度上加以約束,特別是要從法人治理結構層面上去解決問題。那么,如何杜絕非公允關聯交易呢? 1、加強對新上市公司的審核與管理。對于新改制、擬發行上市的公司,應根據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線和具有獨立面向市場的經營能力的要求進行改制、規范,杜絕上市公司在原料和市場兩頭都面向控股公司的情況發生。 2、培育對關聯交易進行審計和評估的中介機構。市場中介的審計與評估可以起到事前預防董事會濫用關聯交易的行為發生。 上市公司的關聯方會計報表最好由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由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審核關聯方資產的狀況,有利于揭示關聯交易是否真實。注冊會計師就上市公司本期向第三方銷售的商品數量、價格與關聯公司本期從第三方購進的同種商品的數量、價格作對比,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于上市公司平價轉讓給關聯公司的存貨和其他資產,也應該由注冊會計師對存貨和其他資產在關聯公司的期末存在狀況如產權是否轉移、存貨市價和賬面價值比較,是否需要計提準備等作出審核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這樣做可以一定程度上遏止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交易。 3、對于上市公司因掛賬形成的大額關聯交易,要規定一個收取現金期限。超過規定期限,則應沖回先前由于關聯交易所確認的收入、成本和利潤。 4、進一步完善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同時可以借鑒香港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行分級披露制度的經驗,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對于報告期內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重大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年度報告顯著位置增加“風險提示”內容,以提醒投資者注意上市公司因關聯交易所產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利于他們作出合理的分析與判斷。 6、制定一個動態調整的準則和制度。根據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特點,對相關制度及時進行補充和完善。有關方面要有前瞻性,使準則和制度更具科學性和實用性,以爭取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關聯方交易的發生。 7、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懲罰機制。加強對關聯交易的價格監管,一旦發現企業有非正常交易行為時,有關方面應立即給予特別關注。當確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利用關聯交易制造了虛假或顯失公允的利潤,并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時,監管機構應按情節輕重,取消其“在n年內配股和增發資格”,同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進行嚴格處罰。如果中介機構因其不作為或其他執業原因,就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發表不適當的意見,監管機構亦應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8、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作用。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必須加強協調,避免沖突,管理層也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 9、增加《公司法》對監事會規定的可操作性。對于如何處理監事和監事會發現的非公允關聯交易,有關法規應作出相應的程序規定。在《公司法》中,應規定監事會代表公司就非公允關聯交易行為行使救濟權的訴訟權利。 10、培養社會公眾股東表決權的參與意識。在股權分置、一股獨大的大背景下,國內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誠信,加之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造成社會公眾股東對表決權的漠視,但還是要倡導廣大中小股東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提高社會公眾股東參與表決的意識。 11、完善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明確關聯股東不得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12、賦予非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無效確認權。關聯交易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人與關聯方串通所為,它在性質上屬無效合同,從我國的國情看,最終受損害的往往都是中小股東。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們應鼓勵股東行使訴訟權利,但對參與關聯交易、并且有過錯股東的原告資格應當加以限制,以防止其“串通”,在訴訟中再次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