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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員名單公示 審批制危機仍難消彌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1日 10:40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何曉鶴 北京報道

  發審委委員的換屆工作在上周開始有了實質性的進展。12月7日-12日,中國證監會對第七屆發審委候選委員名單進行公示。

  這是一份39人的候選人名單。按照去年實施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
核委員會暫行辦法》規定,“發審委委員為2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這同時意味著,在這份不包括證監會人員的名單中將會有20人最后進入新一屆的發審委。

  “公示只是一種姿態吧,對這些人都不熟悉,自然也就沒什么意見”,北京的一位投行人士說,“每個行業都只熟悉自己行業的人,但因為這次公示規定要求實名舉報,大家還都要繼續混下去呢。”

  證監會方面拒絕透露是否有舉報的現象出現,只是表示一切都是按照公示中的說明來進行的。一位證監會的官員私下告訴本報記者,不要太在意這個形式。

  “候選人名單的公示實際上也沒有意義。不是說公眾選出那個人是公正的,他成為發審委委員就能改變制度的缺陷。”頤和財經的張衛星說。

  39人的名單

  12月24日,第六屆發審委的工作將告一段落。

  中國證監會在其公告中表示,為了使換屆工作公平、公正、透明,現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組織推薦的發審委委員候選人39人公示。若公眾對候選人有需反映的情況,可于12月12日前向證監會提出。這是證監會首次就發審委候選名單進行公示。

  名單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推薦23名,中國證券業協會推薦6名,深滬交易所推薦4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推薦2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1名,清華大學推薦2名。

  證監會要求,以單位或部門名義書面反映候選人問題的,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情況的,一般要求署真實姓名和所在單位或部門,以便有關部門進一步核實情況。

  證監會的一位人士表示,因為發審委是由多個行業的人士共同組成,很多行業的狀況證監會也不是非常熟悉,基于此,才要求實名舉報。但來自律師行業的一些人士則認為,實名舉報等于告訴大家“你不能來舉報”。

  此次有23名候選人來自中介機構,而這些人是由其所在的行業協會負責推薦的。本次推薦中,由律師協會推薦的12名候選人就經歷了一個比較曲折的過程(見本報12月6日《新發審委委員遴選非常事》)。

  一位多年從事證券業務工作的律師就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在差額選拔情況下,協會的推薦過程相對來講是不透明的。“由于各個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如能有人入選發審委,對他們來講是一種無形資產,因此,每個中介機構都希望能夠有人進入發審委,而目前協會的推薦尚無公開程序可循。”此外,證監會在公示這些名單時,也沒有將這些人的具體情況作更詳細的披露。

  “證監會應在公示時,對入選的具體條件加以說明,同時將候選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公布,然后兩者進行對照,這樣監督的力度才會更大。”一家投資咨詢公司的老總也對記者說。

  對于現行的發審委制度,因其公開透明度,在去年年底開始實行的時候就已經得到了高度的褒揚。從2003年12月30日,新發審委制度下的首場發審會召開以來,截至發審會停開的7月底,新一屆發審委共計召開了59次會議,對177家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了審核,發審委委員人均參會16次,人均審核企業49家。目前,在每次發審會召開前5天,大家就可以在證監會網站上查詢到擬審核公司的名單、會議時間和參加審核的委員名單。“與以前相比,是有非常大的進步的,以前發審中經常出現的買名單什么的現象沒有了”,北京一位投行人士說,“但這并不能杜絕尋租行為的發生”。

  實際上,在過去的四年里,圍繞發審委已經出現了太多的變化并招來了種種議論。

  1999年9月開始實行發審制度。其委員的構成由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證監會以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發審委固定委員為:證監會首席稽查、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發審委其他委員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專家8名,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家8名,證監會專業人員15名,證券交易所的專家6名,國有銀行的專家5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專家1名,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單位的專家5名,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專業社會團體的專家8名,證券業內專家8名,大學教授3名,社會知名人士5名。

  “發審委的成立實際上減輕了證監會的責任”,一位投行人士表示,“原來,企業上市出了問題,當然要找證監會,有了發審委后,變成一種集體的無記名方式,責任已經很難界定。”

  一位投資公司的人士也有同樣的感覺。他同時還認為,只要發審委制度存在,無論做怎樣的改變,都無法改變存在尋租空間的實質。“以前是四處要名單,然后有針對性的聯系一些委員,現在都改成普遍聯系了。”他說。

  事實上,從企業股票發行路徑上來看,掌握企業IPO大權的發審委只負責針對擬上市公司的材料判斷其是否符合上市條件,而對材料的真實性并不承擔責任。“按照現在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問題,追溯承擔責任的是保薦人,而不是發審委。”一家投行人士說。

  在股票發行所產生的利益驅使下,市場的利益鏈條如何被打破需要思量。

  危機在于制度缺陷

  制度方面的問題似乎依然難以解決。

  去年發審委制度改革之前,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王林就曾公開承認:“發審委工作的確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對其改革和完善。如缺乏委員問責制度和監督機制,委員權力與責任不對等,審核標準的掌握程度和適用標準存在差異,委員投入審核工作的時間和精力有限,制約了發審委作用的發揮”。而“改革的方向是增強發審委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委員問責制和監督機制,保證審核結果的公正性”。

  回顧股票發行的行政審批階段,由于審核機關既要對證券發行做實質審查,同時還受到額度控制等政策因素的影響,行政干預手段過多引發了許多虛假包裝、過度包裝、強制捆綁上市等現象。2001年3月,核準制正式推行。監管層的職能不是實質審查并作出判斷,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和對發行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后,即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即使這樣,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的發行體制并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

  應該說,為這樣的目標,證監會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一本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編寫的《公開發行證券審核工作手冊》厚達1200多頁。

  “股市供求由監管層掌握,這樣就形成了發行股票只有證監會發行部和發審委這一個出口。由于股票發行機構的壟斷,必然造成供求關系的扭曲。”張衛星分析說。“

  劉紀鵬也認為,在目前的審批制度下,再好的遴選機制選出再優秀的人也是沒用的,因為現在發行制度有缺陷,但是“候選人公示還是比不公示好”。

  “一直都在說投資者要風險自負,這還要發審委干嗎?風險自負與審批又是什么關系?批錯了誰負責?還不是投資者買單。這給公眾造成了一個很大的誤區:嚴格審批后的企業是可以放心的。”劉紀鵬說。他還建議,要明確建立審批錯誤的懲罰機制,審錯造成損失,對審批者的懲罰要高于所審失誤造成的損失。如果要繼續實行現行的發行制度,那么失誤之后應該嚴厲懲罰,同時向社會公示。當然,審批者可以讓監管者買保險。

  “現在還有人愿意去做發審委委員,就是因為沒有懲罰機制,只有利益沒有責任。”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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