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談分類表決:已無無法律障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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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0日 05:3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下發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該規定主要以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為主要內容,目的是賦予流通股股東話語權,讓他們參與到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中來。 然而,理論上的可行并不代表實踐中的順利。如何為投資者創造一個好的環境,給投資者一個可靠、便利、低成本的表決渠道,對于保證分類表決制度的實施就顯得尤為重要
記者:在我國現有《公司法》、《證券法》框架內尚找不到分類表決制度的情況下,推出分類表決機制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王漢齊:我個人認為基本上沒有障礙。雖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若干規定》只是在這一規定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個流通股東表決通過的條件,并不是對公司法規定的否定。 從公司法理論上講,股東出資比例決定其在公司重大決策中的話語權是一個基本原則,是現代公司制度的一個基石。但是這個原則并不是絕對的。英美的公司法里這個原則的一般表述形式就是: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種類和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宣偉華:一直有人擔心《若干規定》的正式出臺與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有沖突,因為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在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上也沒有涉及到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但是我認為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實質上并不與現行公司法有沖突,因為《公司法》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就是強調股權平等,而中國A股市場實質是不同股不同權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取得的價款不一樣但是在分紅制度上卻是一樣的,因而只有凸現社會公眾股東的表決力,才能實現社會公眾股東和非流通股東之間的實質平等。 記者:比照國外的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有哪些可以借鑒過來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類表決制度? 宣偉華:《若干規定》提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雖然是根據股權分置特定的條件下設置的,但是總的來說也是屬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范疇,因而可以借鑒國外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一些規定。如程序規范方面,強調面向社會公眾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程序的嚴謹性,召集通知內容應當具體包括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并且應當實行多次公告。 我們注意到,《若干規定》專門增加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催告程序,這樣將更有利于越來越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充分發揮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的作用。另外還可以對需要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的事項區分規定,一類為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屬于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類的事項,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另一類為屬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類的事項,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的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當然這些規定可以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文件中體現。 記者:如何保證分類表決機制的有效實施? 王漢齊:實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求有較多的流通股份參加表決,否則可能出現只有百分之幾的流通股份決定整個股東大會決議的現象,類別股東表決制就沒有了意義。所以我認為應對參加表決的流通股的最低數量做出規定。 至于推動流通股份參加表決,主要是在技術上給流通股東提供低成本參加股東大會表決的方式。實行委托投票是一個辦法,應當鼓勵獨立董事或者獨立的社會第三方來征集投票權,代表流通股東投票。我在國外看到一些專業的投票代理公司,國內采用這種方式應該也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此外,就是利用網絡投票,這個方式可能要簡便一些。 宣偉華:的確,實行社會公眾股表決機制需要有較多的流通股股東參加,但目前的狀況是流通股股東分布大江南北,每個股東都現場參加會議成本太高,是不現實的,因而通過網絡系統實行投票是一個可行的好辦法。目前,證監會已經下發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工作指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也同時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業務實施細則》以及《網絡服務投資者身份驗證業務實施細則》,相信實行網上表決應該沒有技術上的障礙,分類表決機制將能夠有效實施。 上海證券報記者 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