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票上市規則解讀:強調高管誠信 強化董秘權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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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6日 07:2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本節在原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二節和第三章第五節部分內容的基礎上修訂而成。與原股票上市規則相比,新股票上市規則的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高級管理人員的聲明與承諾事項(第3.1.1條)。因高管人員的不作為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現象在實踐中時有發生,通過要求高管人員簽署聲明及承諾書的規定,一方面便于規范上述人員的信息披露行為;另一方面也可據此對違規(違反承諾)高管人員施以懲戒。 高管人員(含兼任董事的高管人員)應當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完成《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報送工作。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和上市公司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增加董(監)事和高管人員聲明及承諾的事項,對報送時間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第3.1.1-3.1.4條)。本次修訂在“聲明”部分增加了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是否受到過交易所的懲戒等內容;在“承諾” 部分增加了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按要求參加專業培訓等內容。監事還應當承諾將監督董事和高管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并嚴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諾;高管人員還應當承諾將及時向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報告公司經營和財務等方面出現的重大事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在上市前完成董(監)事和高管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報送工作;新任人士應當在相關任命或者聘任決議通過后一個月內完成《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報送工作;聲明事項發生變化之日時,應在五個交易日內完成最新資料的報送工作。 已經按照原股票上市規則附件內容報送《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的,可以不再簽署和報送本次修訂的《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但在換屆連任后,應當在一個月內簽署和報送本次修訂的《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 三、增加董事誠信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第3.1.5條)。現有法律、法規中關于董事誠信勤勉義務的內容多屬原則性規定,部分上市公司反映該等規定缺乏操作性,希望能細化董事誠信勤勉義務的內容,給具體工作提供指引。董事誠信勤勉義務的內涵是多方面的,囿于《股票上市規則》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本次修訂著重從信息披露的角度進行了相應規定。 1、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并且對審議事項發表明確的意見(可進一步參見第8.1.4條的規定)。 2、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根據誠信勤勉義務的要求,應當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實踐中,有個別董事甚至在未閱讀董事會會議材料、不清楚擬審議事項的情況下,就“全權委托”其他董事根據被委托董事自己的意志代為表決。這種“全權委托”很難講是一種審慎的做法。為此,我們建議:1)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擬審議事項形成書面意見,由受托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代為宣讀;2)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就擬審議事項對受托董事做出明確的投票指示(贊成、反對或者有條件的贊成、反對等),而不是隨意授權受托董事自行決定如何投票;3)在審議關聯交易時,非關聯董事盡量不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會議;4)獨立董事盡量不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對于必須由獨立董事出具獨立意見的事項,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發表意見;5)董事所接受的委托盡量以兩名為限。 3、董事應當對公司經營管理情況予以合理的、持續的關注,不知情不能作為其免責的充分理由。交易所對違規董事的懲戒將體現這一精神。 四、增設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制度(第3.1.8、3.1.9條)。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后續監管和銜接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4]59號文),交易所將承擔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備案工作。新股票上市規則相應做出了有關程序性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將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報送交易所。至于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標準,仍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獨立董事候選人被交易所提出異議后,公司可以選擇如下處理方式:1)請提名人物色新的候選人,并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和新股票上市規則第8.2.3、8.2.4條等有關規定,修改提案,必要時延期召開股東大會;2)根據新股票上市規則第8.2.5條等有關規定,取消有關提案。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本節在原股票上市規則第五章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從公司內部管理和外部環境兩個方面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創造便利條件是本次修訂的指導思想之一。與原股票上市規則相比,新股票上市規則的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強化董事會秘書權力和權利方面的規定(第3.2.4、3.2.14、3.2.10條)。新股票上市規則增加了如下相關內容:1、上市公司應當為董秘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秘有權要求公司董(監)事和高管人員等對其工作予以配合與支持;2、董秘為工作需要,有權出席公司的各種會議并查閱相關財務資料和其他文件;3、公司應當為董秘參加交易所的業務培訓提供保障;4、董秘在履職時受到不當妨礙、嚴重阻撓或者被公司不當解聘時,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報告。 二、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提出更高的要求(第3.2.5、3.2.7、3.2.11條)。新增的要求主要體現在:1、其本人在最近三年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被交易所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人士不得擔任董秘;2、董秘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公司應當將其解聘;3、公司召開董事會聘任董秘時,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將候選人材料報送交易所對其任職資格進行預審;4、現任董秘尚未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應當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參加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 三、進一步強調董事會秘書的高管資格和相關職責(第3.2.2、3.2.13、3.2.1、3.2.3、3.2.8條)。根據新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1、作為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董秘應當對公司(而不僅僅是董事會)負責;2、董秘空缺期間,公司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管人員代行其職責,并由董事長在指定人員到任之前代行董秘職責;3、董秘應當扮演好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的角色;4、在董事會堅持通過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發表意見,做好會議記錄并向交易所報告;5、對證券事務代表代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董秘應當承擔合理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