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共同訴訟案二審開庭 激辯股市系統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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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4日 10:03 《財經時報》 | |||||||||
大慶聯誼案二審開庭,上訴人沒有添加任何新證據,但股市“系統風險”成為庭審重點。代理律師預計,二審判決書或會對系統風險到底存不存在做出描述,二審判決最快可能在一兩周內宣布
本報記者 鄧妍 “原以為一年半就能結束的案件,誰知近三年,連訴訟程序都沒有走完,執行程序就更不知何時啟動。”12月2日,在北京接受《財經時報》專訪時,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宣偉華萬般感慨。 由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代理的107名、274名原告訴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股票代碼600065)案,創下了中國證券民事賠償首例、第二例共同訴訟案的歷史。這兩起“復雜”案件所涉的381原告分布在全國17個省市,訴訟標的達1022萬元。從起訴、一審判決到二審,目前歷時已近三年。 11月29日,大慶聯誼案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黑龍江高院)二審開庭。已前往哈爾濱出庭的宣偉華向本報介紹,黑龍江高院在二審過程中,合議庭竟然由五名審判員組成,這出乎她的預料。通常情況下,合議庭的審判員都是三人。在宣偉華看來,這表現出黑龍江高院對此案高度重視。 并非個案的深遠意義 2000年3月31日,大慶聯誼因虛增利潤、偽造虛假文件,被中國證監會定性為欺詐上市,并受到行政處罰。然而在當時,即便投資者持有的大慶聯誼股票因此原因引起股價暴跌所遭受的損失,投資者也無從追索。 問題的嚴重性在于這并非中國證券市場的個別現象。東方電子(資訊 行情 論壇)、渤海集團、銀廣夏等其他一些上市公司,同樣因類似原因造成大量投資者遭受巨額損失。中小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受到成批“造假”上市公司的打擊,空前低落。 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如何留住中小投資者對投資股市的信心?類似的話題在長達幾年里,是法學界、司法界、證券界討論最多的內容。拐點出現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1.15通知”),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始被允受理。 2002年1月18日,在春節將至的前夕,受宣偉華的指派,徐少輝、宋亦群律師代理上海投資者唐女士首赴大雪紛飛的哈爾濱,起訴大慶聯誼。1月24日,唐女士的起訴被哈爾濱市中院人民法院(簡稱哈中院)正式受理,成為自“1.15通知”后第一例被法院受理的案件,被稱為“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 2002年3月28日,宣偉華再赴哈爾濱;29日,國浩上海與北京兩地律師團代表679位投資者以共同訴訟方式向哈中院遞交了訴狀。但此案一直被哈中院擱置,理由是法律無明文規定,并堅持要求律師按單獨訴訟起訴才肯立案。 如果單獨立案,679位投資者將交付60多萬元訴訟費。代理律師和法院為此僵持近10個月,這“黑色的10個月”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新規頒布才告終。 二審抗辯主體戲劇性對換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1.9規定”),宣偉華等律師將前期工作推倒重來,最終使符合“1.9規定”的原告人數從504人減少為381人。 這些原告幸運地趕上了訴訟時效的快車。2003年1月27日,宣、徐再飛哈市,遞交107位原告的第一份共同訴訟的民事訴狀,法院當場立案;2月17日又遞交274位原告的第二份共同訴訟民事訴狀,法院當場立案。至此,中國司法史上第一例、第二例真正意義上的共同訴訟正式誕生。 2003年9月18日、19日,兩起共同訴訟案件在哈中院正式開庭審理。如何計算投資者的損失?這是讓哈中院法官們最撓頭的難題。據宣偉華了解,僅一位女性股民,由于交割頻繁,其損失額的計算就耗費了兩名法官一周時間。龐大的共同訴訟隊伍更讓法官們計算了一年。 2004年8月下旬,哈中院終于就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案件中10起案件和共同訴訟487起案件(訴訟標的約為1309萬元)全部做出一審判決,其中有106起案件被法院駁回;有391起案件判決大慶聯誼賠償金額763萬元、承擔受理費16.2萬元;第二被告申銀萬國對389起案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金額為543萬元。 此后,兩被告不服哈中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分別向黑龍江高院提起上訴,黑龍江高院決定于11月30日進行二審開庭。有趣的是,由于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兩名被告,因此二審中的抗辯主體角色出現互換。作為上訴人的被告在二審中承擔舉證責任,抗辯任務則落在幾百名投資者身上。 重點傾向系統風險? 宣偉華告訴《財經時報》,二審開庭中,兩上訴人沒有添加任何新的證據,上訴理由和依據的事實也未有任何新變化,完全和一審相同。二審出現的新情況是,股票市場的“大盤系統風險”成為重點,而在哈中院一審時,這是次重點。 在宣偉華看來,庭審重點的轉移在于山東投資者張鶴訴ST渤海(資訊 行情 論壇)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一案。山東濟南市中院一審駁回張鶴的訴訟請求,其理由很大部分是張鶴的損失系整個股市的系統風險和渤海案本身的系統風險造成。 大慶聯誼和申銀萬國的代理人即抓住此點不放。不過,據記者了解,大慶聯誼的代理人一直未闡清何為系統風險?到底存在何種系統風險?系統風險給投資者帶來了多大幅度的損害?上述問題,法官同樣希望得到解決。法官由此提出希望雙方代理人能就此問題進行闡述。 宣偉華指出,之所以未能有“系統風險”定義,在于多數人都沒有抓住系統風險的實質。素有“學者型律師”之稱的宣偉華,在法庭上闡述了自己對“系統風險”的定義。在她看來,系統風險絕非個案,應有些特征。比如,在某一時間段,幾乎每只個股股價的上漲或下跌,都因同一或同類因素;這類因素對所有個股都有影響;投資者無法通過證券交易的手段來避免損失的產生。 宣偉華強調,她們發現,大慶聯誼股價的暴跌,都發生在兩個揭露日時,如1999年4月21日,大慶聯誼欺詐上市被揭露,股價第一次大跌。宣偉華指出,在兩個揭露日的時間點,她們都沒有看到大盤下砸的系統風險存在。因此,只有一個原因導致大慶聯誼股價下跌——虛假陳述被揭露。 宣偉華告訴《財經時報》,她預計二審判決書可能會對系統風險到底存不存在做出描述,而在一審中,對此根本沒有理睬。她判斷說,二審判決最快可能在一兩周內宣布,最遲也應在2005年的2月底至3月初見分曉。 【版權聲明】本文為(媒體名稱)授權刊登之作品,其他網站不得轉載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除非經和訊網-《財經時報》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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