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折射權力尋租軌跡 司法無能將毀滅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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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2日 20:01 中國新聞周刊 | ||||||||
自2000年以來,證監會已經屢次因為其證券監管行為而成為被告,但幸運之神似乎總是眷顧它,證監會沒有真正輸過一次。這樣的法律和司法現狀,可能是中國證券市場遲遲不能走上正軌的根源所在 王小石出售發審委名單背后的尋租邏輯,非常簡單:因為發審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決定一家企業能否獲得IPO資格。所以,申請企業或其上市業務承辦人具有賄賂發審委委員的
在目前的市場格局中,證監會擁有巨大的權力。比如,它擁有成熟市場體制下監管機構所不擁有的一項權力:決定哪類企業、甚至具體哪家公司可以上市。假如沒有有效的制約機制的話,巨大的權力就意味著巨大的尋租機會。 那么,有效的制約機制是什么?有人提出,應當設立一個高級權威機構來監管證監會。比如,設立金融再監管局,或者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督權力。這是很直觀的想法,但仍然走的是自上而下和內部監督的老路。 我們的權力監督體制一直就是這樣設計的。可能需要改弦易轍了——走出行政監督的窠臼,轉而考慮如何運用現代法治技術來控制權力、約束權力、監管權力。 所謂法治,關鍵之點,不在于政府是否制定了大量法律,而取決于法院是否能夠給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歸根到底,法治是法官之治,即司法權力真正地硬起來,為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者提供救濟,而不管實施該侵害者是個人、企業,還是任何權力機構。 揆之以人類歷史的經驗教訓,這應當是監管監管者最有效的辦法,或許還是迄今惟一有效的辦法 即賦予每個被監管對象以充分的訴訟權,讓他們可以到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如果他們的主張是正當的,法院即要求監管機構向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者給予賠償。 司法監督的好處就在于賠償機制。借助于賠償機制,將激勵無數市場參與者監督監管機構的活動。 而原告主張自己權利和利益的訴訟活動,也會讓法官為行政系統管制經濟事務的權力、為證監會管制證券市場的權力不斷地劃定界限,當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也是監督權力的過程。 這樣的監督是動態的、持續的。從而有可能把證監會的權力控制在其應有的范圍內,并約束其官員恰當地行使其權力。 不幸的是,目前的司法體系在這方面尚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自2000年以來,證監會已經屢次因為其證券監管行為而成為被告。但幸運之神總是眷顧證監會,它沒有真正輸過一次: 2000年4月29日,海南凱立將中國證監會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裁定,中國證監會退回海南凱立A股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責令中國證監會恢復對海南凱立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但凱立仍然沒有過證監會的關,未能上市。 2000年底,黑龍江萬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煒不服證監會作出的證券監督管理處罰,狀告中國證監會。原告后來撤回起訴。 2001年4月,PT水仙的9位股東認為,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有關PT股票的政策法規前后矛盾,使他們投資PT水仙股票時蒙受損失,狀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結果不明。 2001年6月7日,國際大廈(資訊 行情 論壇)二股東河北開元集團訴中國證監會行政不作為,對大股東國大集團違規行為不作查處;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 2001年9月27日,“花瓶”董事陸家豪不服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10萬元罰款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以超過訴訟期限為由,裁定駁回陸家豪的訴訟請求。 2002年3月,浙江證券以證監會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和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將證監會告上北京高院。法院受理后,北大方正集團公司收購浙江證券51%股權案獲證監會批準,該集團促使浙江證券股東會和董事會撤回對中國證監會的起訴,法院“中止審理”。 上述各案判決結果驚人的一致,令人不能不懷疑,相關法律關于證監會的權力-責任的規定是否平衡,法院在面對證監會時是否保持了公正立場,或者法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技術是否過于偏狹。 這樣的法律和司法現狀,可能是中國證券市場遲遲不能走上正軌的根源所在。在這種法律和司法體制下,一方面,普通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提起訴訟非常艱難;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參與者對這個市場的監管者證監會提起訴訟,同樣非常艱難。這兩者的后果則是相同的:上市公司對中小投資者的權力、證監會對市場參與者的權力都是不受制約的。而不受制約的權力,當然會毀滅市場。現在,我們不得不吞咽這個苦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