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財富: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法律軟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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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2日 17:45 國際先驅導報 | ||||||||
本報特約撰稿 邱亞楨 王光映 時近年底,回顧今年資本市場,最值得玩味的就是“曲線”MBO(管理層收購)。MBO在1997年引入中國,2003年3月被財政部叫停。但是,今年春天,各種形式的“曲線”收購開始悄然興起,棲霞建設(資訊 行情 論壇)、亞寶藥業(資訊 行情 論壇)、安徽水利(資訊 行情 論壇)、梅雁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張裕(資訊 行情 論壇)A等上市公司都披露了管理
不過,由于系統地規范上市公司MBO的法規條文還沒有出臺,現在進行的MBO中,融資過程里暗箱操作、定價過程中侵害國有產權利益等不規范的問題屢屢出現。在成熟規范的實施辦法出臺之前,以各種面目出現的上市公司MBO仍將受到幾大法律問題的困擾。對這些問題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MBO能否獲得批準和成功實施。 資金來源諱莫如深 目前MBO案例中對收購資金來源一般很少披露,例如,上海宇通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2億元左右,出資人為23個自然人,而收購資金高達1.5億元,由23個人來承擔1億多元的收購金額是不現實的,資金來源何處卻未見公布。 從現有情況來看,我國MBO在融資方面存在較大障礙,現行的金融體制使得MBO從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商業銀行法禁止將貸款用于股權性質的投資。而《擔保法》規定,禁止企業以股權或資產為抵押向銀行擔,再融資資金借給個人,同時法律還禁止個人以股票作為質押向銀行貸款收購股權。雖然目前有一些企業的職工以收購的股票作為質押向銀行貸款,但畢竟這只是一種變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另外,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有相當苛刻的規定,比如發行主體只限于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主體不得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凈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或6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利率水平等。這些條件難以使企業通過發行高風險、高利率的風險債券籌集資金進行收購。何況在目前的信用體系建設相對滯后的條件下,個人融資相當困難。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實施MBO的上市公司往往對于收購資金的來源諱莫如深,但這樣做一方面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另一方面并不能回避、而只可能加大其法律風險,也相應增加了其在監管部門獲批的不確定性。 股本不合理 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本結構不合理的現象,集中表現為國有股所占比例過高,而上市流通股比例過低,因而導致國內上市公司MBO必須以受讓國有股為主要模式,從而引發兩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一個是國家有關國有股轉讓政策的障礙,如麗珠MBO協議就未能獲財政部批準;另一個是受讓國有股能否變現的問題,因為任何一個MBO運作都將面臨著巨大的債務壓力,如果國有股不能順利變現,管理層實施收購的動力必然大為減弱。 稅收不優惠 按西方開展上市公司MBO的經驗,稅收優惠政策也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如美國為促進職工持股計劃,不僅對股票收益減免稅,同時對于商業貸款的本息部分均從公司所得稅的稅收基數中扣除,對提供貸款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的50%免稅。據估計,1977年至1983年,對職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優惠讓聯邦稅收減少約130億美元。與此相比,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MBO并沒有任何特別稅收優惠,無論是對由于MBO計劃而發生的股票轉讓收益還是金融機構所得的商業貸款利息,均征較高稅率。這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MBO計劃的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