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股票上市規則 信息披露可操作性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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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14:40 廣州日報大洋網 | ||||||||
新華社上海11月29日電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29日同時發布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此次修訂涉及內容多,范圍廣,可以說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訂。 信息披露可操作性提高
與原《股票上市規則》相比,此次修訂集中于幾大重點。 首先,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在突出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并引入公平披露概念的同時,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重大信息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條件。上市公司擬披露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可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其次,新《規定》增加了董事誠信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原則上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第三,新《規定》統一了重大收購和出售資產、對外投資、提供擔保、委托管理資產和業務等十一類交易的披露標準,并在相對額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了交易絕對金額這一判斷指標,如交易的成交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季報例行停牌取消 第四,新《規定》取消了季度報告和部分臨時報告的例行停牌,賦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復牌問題上更多的自主權,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第五,新《規定》增加了公司終止上市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或相關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法院在宣告公司破產后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因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實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股東大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上市公司關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