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得破產坐牢才有效 專家為股市頑疾開藥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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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08:22 晶報 | ||||||||
非得破產坐牢才有效? 477次公開譴責奈何不了上市公司管理層屢屢失信,專家為股市頑疾開藥方 上海證券交易所前不久在其網站增加“上市公司誠信記錄”欄目,由于詳細披露歷年滬市公開譴責信息而備受關注。
當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因制造虛假信息、違規經營而陷入丑聞時,人們開始質疑作為企業“靈魂”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誠信。 上市公司屢屢失信 2001年4月以來,先后有61家滬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證所77次公開譴責,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勤勉盡責遭公開譴責。ST寧窖(資訊 行情 論壇)管理層受到的公開譴責多達70人(次),大部分董事面臨多達三次的譴責。 “誠信記錄”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由于未及時披露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而遭到公開譴責。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種種目的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業績預告,從而對投資者形成誤導行為,也在被譴責之列。 頻頻出現在證券市場的“失蹤事件”,更是將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信行為推向極致。據不完全統計,去年1月以來,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資金或造成的資金黑洞近百億元。 違規成本太低 上證所上市部總監周國慶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證所可按情節輕重,對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上市推薦人進行處分,對違規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關負責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實際上,來自監管當局的譴責、警告、終身禁入,或者極為有限的經濟處罰,相對于違規可能帶來的巨額收益,顯然是“九牛一毛”。 與此同時,我國法律法規雖然對董事的民事責任方面也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公司董事因違背受托責任而擔負了有實際意義的民事判決,董事民事責任的承擔客觀上被虛化了。 上市公司管理層失信行為的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狀態,成了證券市場監管和法律體系的共同尷尬。 專家呼吁加大懲罰力度 上證所前不久發表的《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4年)》,將“董事會獨立性和有效性”作為主題。在這份報告中,研究人員針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存在的不誠信狀況開出如下“藥方”:強化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立法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和追究最終責任人無限責任制度,加重刑事處罰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等內部人惡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操縱公司財務,濫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資產與收益,進行破產欺詐等不法行為。 在中國最早建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的城市上海,社會信用最終體現為一句話:讓失信者寸步難行。也許,這同樣是證券市場制度建設所必須達到的目的。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