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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次譴責難撼上市公司高管 低成本讓失信肆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19:37 新華網

  今年下半年因“虛假陳述違法行為”和“虛增利潤”而分別受到證監會處罰的ST啤酒花和原民族化工,兩位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石進儒均被證監會罰款30萬元。這已是迄今為止在監管體系中,上市公司管理層為其失信行為所付出經濟代價的最高紀錄。

  上證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表示,盡管現實中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上市等現象比較普遍,但很少有董事因此而受到刑事處罰。即使有,量刑也很輕,難以對董事的違法行
為形成威懾。“這并非董事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不嚴厲,而是實施不力的問題。”

  上證所前不久發表的《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4年)》,將“董事會獨立性和有效性”作為主題。在這份報告中,研究人員針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存在的不誠信狀況開出如下“藥方”:強化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立法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和追究最終責任人無限責任制度,加重刑事處罰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等內部人惡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操縱公司財務,濫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資產與收益,進行破產欺詐等不法行為。

  新華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潘清、儲國強)上海證券交易所前不久在其網站增加“上市公司誠信記錄”欄目,由于詳細披露歷年滬市公開譴責信息而備受關注。

  當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因制造虛假信息、違規經營而陷入丑聞時,人們開始質疑作為企業“靈魂”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誠信。

  “誠信記錄”:上市公司屢屢失信

  2001年4月以來,先后有61家滬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證所77次公開譴責,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勤勉盡責遭公開譴責。ST寧窖(資訊 行情 論壇)管理層受到的公開譴責多達70人(次),大部分董事面臨多達三次的譴責。

  “誠信記錄”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由于未及時披露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而遭到公開譴責。這些被上市公司拖延、隱瞞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業績、對外借款、貸款、質押擔保、上市公司與關聯企業特別是母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或重大合同等。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種種目的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業績預告,從而對投資者形成誤導行為,也在被譴責之列。

  及時、準確依法披露與公司經營相關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及管理層應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然而,在各種非正當利益驅使下,一些上市公司管理者竟漠視法律與良心,屢屢失信于市場,失信于投資者。

  頻頻出現在證券市場的“失蹤事件”,更是將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信行為推向極致。據不完全統計,去年1月以來,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資金或造成的資金黑洞近百億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資金7億多元后“因病出國就醫”的ST南華董事長何竟棠、留下40多億元貸款“窟窿”后前往日本“養病”的奧園發展董事長劉波,以及在9.88億元巨額擔保面前“人間蒸發”的ST啤酒花(資訊 行情 論壇)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

  面對愛玩“失蹤”的董事長們,市場開始流傳一首套用李宗盛的《凡人歌》寫的歌,流露著投資者的憤怒和無奈:你我皆高管,身處股市間。終日圈錢苦,一刻不得閑。……多少董事長,一逃為金錢,多少好公司,已成將沉船。上市雖然短,何必苦苦戀。老總不見了,向誰去喊冤?

  無成本失信:監管和法律的尷尬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一線監管的承擔者。然而,交易所卻處于這樣一種尷尬境地:面對層出不窮的失信事件和相關責任人,只有“處分權”而沒有“處罰權”。

  上證所上市部總監周國慶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證所可按情節輕重,對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上市推薦人進行處分,對違規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關負責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對違規的董事、監事可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相應職務,對違規的上市推薦人可取消其資格等。

  實際上,由于對上市公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可能會最終影響股東利益,到目前為止,交易所從未使用這種處罰方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開譴責是交易所對違規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嚴厲的處分——一線監管止步于道德層面。

  即使是作為最高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對于嚴重違規的上市公司管理層也鮮有有效的懲戒手段。今年下半年因“虛假陳述違法行為”和“虛增利潤”而分別受到證監會處罰的ST啤酒花和原民族化工,兩位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石進儒均被證監會罰款30萬元。這已是迄今為止在監管體系中,上市公司管理層為其失信行為所付出經濟代價的最高紀錄。

  來自監管當局的譴責、警告、終身禁入,或者極為有限的經濟處罰,相對于違規可能帶來的巨額收益,顯然是“九牛一毛”。即使是更為嚴肅的法律體系,也很難在維護市場誠信方面發揮其應有的懲戒作用。

  上證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表示,盡管現實中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上市等現象比較普遍,但很少有董事因此而受到刑事處罰。即使有,量刑也很輕,難以對董事的違法行為形成威懾。“這并非董事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不嚴厲,而是實施不力的問題。”

  與此同時,我國法律法規雖然對董事的民事責任方面也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公司董事因違背受托責任而擔負了有實際意義的民事判決,董事民事責任的承擔客觀上被虛化了。

  上市公司管理層失信行為的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狀態,成了證券市場監管和法律體系的共同尷尬。

  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7月22日,上海茉織華(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李勤夫被上證所公開譴責。其中,公司向參股公司提供借款2.38億元,投入期貨業務資金2.6億元,均未按公司章程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超過5億元的巨額資金流動,竟僅由董事長一個人“說了算”。

  實際上,無論是違規擔保、借款,還是編制虛假信息,都是董事會的“集體決議”。這種“集體決議”,又很大程度上體現著以董事長為代表的大股東的意志。

  胡汝銀認為,盡管《公司法》將股東大會安排為公司的權力中心,但事實上,由于國有股權的委托代理關系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造成國有股權代表主體在公司中的實際缺位。在股權相對集中、董事會與高層管理人員高度重合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經營管理運作呈現十分明顯的“內部人控制”局面。

  這種局面導致許多公司的股東大會與董事會流于形式,經營決策權集中于少數關鍵人手中,董事會由各方利益要求者的集合異化為內部人控制企業的工具,由抑制內部人控制的機構異化為實現內部人控制的名正言順的權力組織。進而產生大股東隨意占用股份公司資產,公司違規對外擔保泛濫等一系列損害公司利益和投資者權益的不正當行為。

  上證所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經第一大股東提名并當選的董事人數平均占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一半以上,不考慮獨立董事,來自國有股東的董事平均占董事會成員的六成以上。約有40%的被調查公司沒有制訂較詳細的董事選舉程序和投票規則,選舉過程由董事會和大股東操縱。

  上證所前不久發表的《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4年)》,將“董事會獨立性和有效性”作為主題。在這份報告中,研究人員針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存在的不誠信狀況開出如下“藥方”:

  強化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立法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和追究最終責任人無限責任制度,加重刑事處罰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等內部人惡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操縱公司財務,濫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資產與收益,進行破產欺詐等不法行為。

  在中國最早建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的城市上海,社會信用最終體現為一句話:讓失信者寸步難行。也許,這同樣是證券市場制度建設所必須達到的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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