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談話提醒頻出現 保薦代表職業操守遭質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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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2日 07:3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證監會約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談話提醒公告頻頻見諸報端 近期證監會約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談話提醒的公告頻頻見諸報端,有投資者對保薦代表的職業操守提出了疑問。對此,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制度上的保障不可能十全十美,保薦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要依賴保薦人員責任感和職業道德的加強。
最近的一個月內,證監會在其網站上就公布了約見3家機構的5名保薦代表人和一家保薦機構進行監管談話提醒的消息。而在今年下半年內,已經共計有7名保薦代表人和一家保薦機構受到談話提醒的黃牌,另有2名保薦代表人則被處以三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字推薦項目的紅牌。 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遭遇如此待遇的原因五花八門。有保薦代表人因為沒有嚴格審核上市公司申請材料,導致錯誤比比皆是;有因為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就在上市公司的申請材料上草草簽字;還有未經證監會批準就對特別風險提示的內容擅自修改。與此同時,保薦機構也出現紕漏,因原保薦代表人離職,便在項目執行中途另行指定一名尚未注冊登記在其名下的保薦代表人接手該項目,并通知發行人就此更換事宜進行公告。 今年2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薦機構應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進行了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和行業規范。 對于《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明明白白的條文規定,仍有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視而不見,觸犯紅線,可見,保薦代表們或多或少對自身的相關義務職責存在疏忽和放任之處。而保薦制度設立的本意就是為規范證券發行上市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經營機構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目前的這種黃牌窘境令市場對保薦制度的保障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威力產生質疑。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保薦制度的推行實質是有利于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而之所以會產生這種背道而馳的結果,原因在于制度安排還有不完善之處。目前的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很多標準并沒有量化,更多的是依靠保薦代表自身的職業修養和執業素質,類似于勤勉盡責之類的軟指標難以防范某些道德風險。尤其是在目前整個券業不景氣的情況下,各個保薦機構對于上市項目的爭奪已經到了白熱化的地步,利益上的考慮很可能使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上打些折扣。另外,有些保薦機構手握多個首發項目,但擁有的保薦代表人有限,因此出現一個保薦代表人推薦多個項目的現象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保薦代表人無法盡職調查也非意料之外,而《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對一次推薦項目數量的上限并沒有規定,因此這些在制度上還都有待完善。 上海證券報記者 曹翊君 此前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