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意見” 被挪用股票不一定全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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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1:20 新快報 | ||||||||
新快報訊 四部委日前聯合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那么,金融機構到底該賠自己多少錢?哪些債權可以獲得全額賠償?具體程序如何?記者就讀者關心的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后,對《意見》進行全面解讀。 債權收購.適用范圍
期貨、保險公司除外 問:哪些金融機構出了問題,可以適用《收購意見》呢? 原文:《收購意見》適用于停業整頓、托管經營、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簡稱被處置金融機構,不包括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中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 專家解讀:也就是說,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城鄉信用社、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一旦因違規被接管、托管、停業整頓、撤銷、關閉,都適用《收購意見》。但期貨和保險公司一旦出了問題,不適用于《收購意見》。 債權收購.時間限制 9月30日前后有不同 問:無論何時形成的個人債權,都可以按《收購意見》得到賠付嗎? 原文:在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償、適當收購”的原則處理停業整頓、托管經營、被撤銷金融機構中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 2004年9月30日前已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原公告中已明確個人債權處理原則的按原政策執行;未明確政策的按本《意見》執行。 專家解讀:2004年9月30日前已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沒有明確個人債權處理原則的,適用《收購意見》;9月30日后被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一律適用《收購意見》。 債權收購.放棄收購 不參加收購可參加清算 問:我不想參加收購,可以嗎? 原文:個人債權人可以選擇接受收購,并按本意見執行;也可以選擇參加被處置金融機構的最后清算,同時簽署參與清算確認書,如果最終清算受償金額低于收購額,不予補償。 專家解讀:在對金融機構依法處置時,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有關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對債權的收購。對于選擇接受收購的投資者,如果將來金融機構最終清償率超過90%,超出的部分還將全額退還投資人。 投資者也可以選擇不接受收購,而直接參與金融機構清算財產的分配。對于選擇直接參與金融機構清算財產分配的投資者,需與國家有關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簽訂協議,如果將來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率低于90%,有關部門或機構不再對投資者進行差額補償。 例如王先生對某證券公司擁有100萬元其他個人債權,如果參加收購,能獲得10+(100-10)×90%=91萬元賠付。如果王先生不參加收購,那么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假設該證券公司最終清償率為95%,則王先生可以獲得95萬元的賠付;二、假設該證券公司最終清償率為80%,則王先生只能拿到80萬元。 由于被處置金融機構往往存在債務黑洞,因此個人最好參加收購。 債權收購.收購程序 參與收購分四步走 1.登記 自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之日起,相關個人債權人應在90天內,到金融機構停業整頓工作組、撤銷清算組進行債權登記(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除外)。 2.審查 債權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債權證明、原始憑證等,交相應的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進行審查。 3.確認與轉讓 甄別結束后,對被確認收購的個人債權,應要求以清算組的名義出具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債權人應同時簽署債權轉讓書,將其所持有的債權讓渡給收購方,由收購方參與金融機構的清算。 4.領取收購款 債權人(代理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到指定銀行領取收購款。銀行收回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從目前情況看,從登記到領錢,至少需要180天,而最長時間沒有明文限制。 (楊波) |